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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就業是靈活就業的重要形式。工資以小時計算。非全日制員工每日平均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兼職就業和全職就業的區別:
1、勞動合同:全職員工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可以要求雙倍工資。兼職員工可以簽訂口頭協議。員工可以與多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2、勞動報酬:全職員工的工資支付周期一般為每月,兼職員工的支付周期不得超過15天。
3、社會保險:為全職雇員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對于兼職員工來說,法律并沒有明確要求企業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
4、終止雇傭關系:兼職用人單位任何一方均可隨時通知對方終止雇傭關系,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可見,兼職用工的勞動力成本遠低于全職用工,而且隨時單方面終止用工并不違法,這對企業非常有利。
每天不超過4小時、每周不超過24小時、工資支付期限不超過15天是認定兼職的重要條件。一旦超過,則可能被視為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遼09民終2231號
鄒華2007年1月到阜新某報社擔任校對員,2012年2月報社合并,鄒華被分配到一家報紙發行公司擔任出版人。
2013年9月,鄒華到公司零售部上班,負責超市零售報紙的收集以及未售出報紙的回收工作。他平均每天工作1-2小時左右,月薪800元,后來漲到850元。公司為他投保了意外傷害保險。
2020年3月,鄒華親自到社保局申請補繳社保。他補繳了養老保險,并承擔了近3萬元的滯納金。隨后,他申請勞動仲裁,請求承認勞動關系。勞動仲裁裁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認定,公司負有為鄒華繳納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法定義務。鄒華現自行繳納并承擔滯納金。這部分支出本應由公司承擔,公司構成不當得利。
因此,判決如下:公司返還鄒華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費用37,386.36元、滯納金29,155.51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利息4,843.15元、職工醫療保險費6,990.60元。
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終,通過法院的調解,雙方達成了協議。公司向鄒華賠償各種損失6萬元,雙方不得再就本案糾紛向對方主張任何權利。
2020年7月28日,公司向鄒華出具勞動關系解除證明,解除勞動關系日期為2020年7月31日。
2021年3月,鄒華再次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報社支付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未簽訂合同工資的兩倍,并要求返還所欠最低工資差額。
仲裁委員會獲悉,胡某支持了鄒華的部分請求,但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非全日制就業是指以計時報酬為主要依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每日平均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24小時的就業形式。小時。勞動報酬結算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本案中,該公司聲稱鄒華是一名兼職員工。但公司對鄒華的工資結算周期為月度,不符合兼職員工薪酬結算的特點。被告不應被視為原告的兼職雇員。
根據雙方勞動關系已經存在并終止的事實,以及本案勞動爭議發生前雙方發生的勞動爭議仲裁、訴訟結果,公司應向鄒華支付經濟補償金。依法終止勞動合同,并支付期間最低工資。薪資標準差異。
最終判決:報業公司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向鄒華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為元,與最低工資標準差額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