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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限合伙企業是企業日常經營的重要法律載體之一。因其“先分、后繳稅”等優勢,在員工股權激勵、私募基金、對沖等業務領域廣受青睞。然而,很多人雖然了解有限合伙企業的設立,但對于有限合伙人的退出問題可能并不清楚。我們來看看以下涉及有限合伙人退出糾紛的案例。
案件簡介
孫是一家制藥公司的員工。他于2016年作為有限合伙人加入一家投資合伙企業,并簽署了《合伙協議》。主要協議是,只有制藥公司的正式員工才能擔任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合伙人離職或年度考核未通過者,按如下處理:1、本協議所稱“辭職”是指以下五種情況:合伙人自愿從制藥公司辭職.3、如果出現辭職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情況,執行合伙人有權要求合伙人將其合伙股份轉讓給指定的個人或者法人由執行合伙人。2019年11月20日,孫某因個人原因申請辭職。某制藥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批準了其申請,但仍為其繳納了2020年部分社保費。后因孫某拒絕協助辦理退出合伙企業工商登記變更手續,某投資合伙企業將孫某起訴為被告到法庭。
孫某辯稱,他不同意某投資合伙企業所主張的提現時間。他認為,當投資合伙企業為他辦理完所有手續后,他應該退出合伙企業。屆時,他將合作一家投資合伙企業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合伙協議》是各合伙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是合法有效的協議。合伙協議由全體合伙人簽署。它是規范合伙人決策方式以及各合伙人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協議規定了成為合伙人的條件和退出合伙的情況,合伙人必須遵守和執行。根據第《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號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自動退出:……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備相關資格并喪失資格的。實際發生的退出原因的日期即為退出合伙的生效日期,當然退出合伙是合法的退出合伙,是指法律規定的原因或者條件發生時,合伙人資格被消除。本案中,《合伙協議》明確約定只有制藥公司的正式員工才能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但孫某已于2019年11月22日解除了與制藥公司的勞動合同關系,即喪失了勞動合同關系。因此,孫先生的辭職屬于合伙協議和法律規定的自然退出合伙企業。盡管解除勞動關系后,某藥廠仍為孫某繳納了部分社會保險費,但這并不能改變雙方勞動關系已解除的事實。合伙人退伙后,不再繼續享有合伙企業的權利和義務,其法律后果為退伙和解。辦理退出資金結算,不是退伙的前提條件,也不是辦理退伙工商變更登記的條件。綜上,法院判決孫某于2019年12月12日退出某投資合伙企業,并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協助某投資合伙企業辦理退出工商變更登記。
法官陳述
提款日期該如何確定?
實踐中,企業常采用有限合伙企業的形式作為員工股權激勵的持股平臺。但從員工辭職到完成合伙企業落戶和工商變更登記往往有一定的時間間隔。那么員工離職日期應該如何確定呢?呢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了合伙人當然可以退出合伙企業的五種情況。其中第4款規定“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規定合伙人必須具備相關資格,喪失該資格”,如果合伙協議中已經規定合伙人必須是公司的雇員,那么雇員不再是公司的雇員。自辭職之日起成為合伙人,并自然退出合伙企業。是否辦理合伙退稅結算,不作為退出的必要條件,也不作為辦理退出工商變更登記的條件。如果合伙協議沒有規定合伙人必須是公司職工的,退出合伙的日期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有限合伙人退出合伙企業的主要流程是什么?
1、按照有限合伙企業退出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至少扣除以下三項:合伙企業應承擔的損失的補償;損失分擔;未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對其他合作伙伴的義務和違約責任。扣除后,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可以返還。退出時如有未處理的有限合伙事務,待事務處理完畢后進行清算。
2、召開全體合伙人會議,作出批準有限合伙人退出的決議。
3、修改合伙協議。
4、稅務登記等手續請咨詢當地稅務局。
5、準備退出決議、新合伙協議等文件,在退出決議后30日內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具體事宜咨詢當地工商咨詢。
有限合伙人退出合伙企業有哪些注意事項?
1、有限合伙人退伙后仍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退伙后,當事人應對退伙前因原因產生的有限合伙債務承擔責任,并對退伙時退伙時的財產承擔責任。因此,有限合伙企業有權對有限合伙人退出合伙企業追回的財產主張責任。
2.稅務問題。合伙企業應該是“先分紅后納稅”,納稅人應該是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需要關注是否存在懸而未決的稅務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