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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詐騙犯罪所使用的物品應當退還受害人;權屬不明的,可以按照被害人被騙財物占查封、凍結財物的比例及其利息總額,返還被害人。無法返還受害人的,依法上繳國庫。
1、行為人實施詐騙罪,案發后查封、凍結的財產及其權益,權屬清楚的,應當返還被害人;權屬不明的,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將財產及其利息返還給被害人。詐騙財物占查封、凍結財物總額的比例及其利息,返還被害人;經查明,查封、凍結的財物及其權益不屬于認定的被害人,但又不能返還被害人的,返還被害人的,應當按照刑法的規定上繳國庫。法律。
2、行為人將詐騙財物用于償還個人債務、貸款或者其他經濟活動,對方明知該財物是詐騙財物而取得的,屬于惡意獲取,應當追回;若善意取得,則不再追回。
3、多次實施詐騙行為,并退還前次詐騙財物的,在計算詐騙財物金額時,應扣除案發前已退還的金額,實際兌換金額為決定。量刑時,金額可能會重復詐騙金額,會被視為加重情節。
1、侵害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詐騙罪的犯罪客體是公私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
2、客觀方面是行為人捏造事實或者隱瞞真相,使受害人誤以為屬實,從而“自愿”將財產從受害人轉移給行為人。“捏造事實”是指捏造客觀不存在的事實。小說可以是完整的或部分的小說。“隱瞞真相”是指向受害人隱瞞某些客觀事實,使受害人陷入誤會并交出財產。以詐騙罪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
3、刑事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且必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提醒您,案件只要滿足兩個條件就構成詐騙:一是犯罪嫌疑人有非法占有意圖;二是犯罪嫌疑人捏造一些事實或者隱瞞一些情況。只要向公安機關報案,就應該立案。具體而言,證據和事實屬于公安機關的職責范圍,犯罪性質屬于法院管轄范圍。不立案是不正確的。如果你想維護自己的權利,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投訴,可以復議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