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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奶奶共同繼承了我父親的遺產,由于我奶奶無民事行為能力,所以我姑姑申請成為我奶奶的監護人,并通過法院調解確認了權利。現在,我姑姑說她想分割財產,并要求我想把屬于我奶奶的那部分財產按照市價折價,現在就給她,不然我就起訴法院讓我賣房子。我很困惑,很擔心我為什么要賣房子?對奶奶住這個房子,保住房子更有利!但是姑姑的態度那么強硬,如果我拒絕,姑姑有權力強行分財產嗎?毛布?
一、誰可以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成年人,由下列具有監護能力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配偶;父母、孩子;其他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或者組織的個人。2.是否需要征得“誰”的同意?須經被監護人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3、監護人是否有權分割財產?馬學平律師表示,監護人的監護權可概括為三個主要部分:1、身體監護權;2、監護權。2、財產保管權;3、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的代理權。阿姨已被法院確認為奶奶的監護人,可以行使法律規定的監護義務和權利。對于奶奶繼承的財產份額,您可以行使監護權和管理權,也可以代表奶奶進行家庭分割、財產分析等訴訟。
相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義務、權利和臨時生活照顧措施】監護人的職責是代表被監護人履行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權益。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而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監護人因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暫時不能履行監護職責,導致被監護人無人照顧的,被監護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顧。病房。措施。第三十五條【監護人履行職責的原則和要求】監護人應當按照對被監護人最有利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除保護被監護人利益外,監護人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作出涉及被監護人利益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精神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成年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時,應當最大限度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和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心理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監護人不得干預被監護人有獨立處理能力的事項。
如果我不想賣掉我的房子我該怎么辦?馬律師建議,如果市民認為保留房子是對奶奶的保障,其實是擔心監護人會做出對被監護人不利的財產處置。監護人侵犯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那么這位公民的阿姨作為監護人要求變現部分祖母的財產份額真的對被監護人不利嗎?訴訟過程中,法院將根據被監護人的衣食住行需求做出判決。例如,處置的財產是否會破壞被監護人穩定的生活條件、財產的變現是否屬于被監護人的重大必要開支、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贍養費等,應當根據以下情況作出判斷:就這些因素而言。撤銷監護的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監護資格的撤銷】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資格,并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人:監護措施。并按照對被監護人最有利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的;(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不能履行監護職責而拒絕將部分或者全部監護職責委托給監護人的。其他造成病房發生危險的;(三)有其他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以及依照本法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村委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老年組織等。法律。民政部門等。前款規定的民政部門以外的個人和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資格的,由民政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律師提醒,需要注意的是,如何判斷相關財產處置是否侵犯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需要根據具體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一般來說,申請撤銷監護資格的申請人需要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沒有證據,且監護人能夠對處分作出合理解釋的,則支持監護人對被監護人財產的合理處分。馬學平律師表示,對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并不是簡單體現在單一財產的處置上,而是一個貫穿各個環節的動態過程。例如,在指定監護人的過程中,會對監護人的指定進行合法合理的審查,對確定監護人資格的步驟也會有審核。然后是撤銷監護權的法律規定。申請撤銷監護的主體范圍較廣,也是為了方便相關個人和組織對監護人發揮監督作用,從而更好地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記者:金晶編輯:高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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