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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實踐中,涉案財產的審判往往被被告方忽視,或者只能集中處置。但這一問題往往涉及刑法與民法的直接對抗,涉及懲罰犯罪與保護公民財產權的邊界。
那么你對相關法律法規了解多少呢?和上海的專業刑事律師一起來看看吧。
《刑法》第64條規定:“用于違法的個人財產應予沒收”。如何理解這里的“用于違法的自有財產”?如果將被告人的涉案財產全部沒收,甚至可能涉嫌侵犯被告人財產權。
簡單舉個例子:原告在自己居住的房屋內非法拘禁他人,并無其他緊張關系。如果法院認定被告的房屋為“我用于犯罪的財產”并決定沒收,這樣的處罰顯然過于嚴厲。
因此,應厘清“沒收用于違法的自有財產”與刑法中罰金刑、沒收財產刑的關系,并在此基礎上對其進行合理限制。
“沒收用于違法的財產”不是一種刑罰。
紀律處罰是基于剝奪和限制痛苦的最嚴格的迫害步驟,由法院根據刑事立法采取,以避免非法行為侵犯合法利益【張明楷:《刑法學(第六版)》,第667頁】。
我國《刑法》第五條規定了“罪刑相適應”原則,即“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如果你認為“沒收自己用于違法的財產”是一種懲戒,那么你當然應該用“罪刑相適應”的標準來約束它。當財產的價值與被告的罪行不協調時,你不應該沒收它。然而,這種沒收制度是一種懲罰嗎?
《刑法》第三章明確了懲戒的種類:第33條明確了主刑包括控制懷孕、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的劃定包括孕期罰款、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其中,“沒收財產”在第59條中,
即“沒收財產就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財產的一部分或者全部”。
第64條與上述第三章分開界定,涵蓋非法所得、受害者合法財富、違禁品和用于違法的個人財產的處置。因此,從刑罰體系來看,“沒收用于犯罪的個人財產”被排除在刑罰之外。換句話說,
“沒收自己用于犯罪的財產”中的“沒收”不是沒收財產刑中的“沒收”。
任何懲戒都是對合法權益的剝奪或限制,讓犯罪分子感受到痛苦。例如,作為一種懲罰,“沒收財富”僅限于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合法財產,這意在增加罪犯的負擔。但是“用于犯罪的個人財產”是與犯罪相關的東西。
它已經處于非法狀態,沒收它是為了防止犯罪分子將來利用該財產實施犯罪,并恢復法律秩序。
懲戒的條件是被告人完全符合犯罪構成,缺乏構成要件的一致性、違法性和責任性。但“沒收用于違法的個人財產”中的“違法”是違法意義上的“犯罪”,不一定需要責任要件。例如,精神病人沒有責任,
可以不處罰,但為了防止危險,還是要沒收專門用來殺人的菜刀。
從這個角度看,“沒收用于違法的個人財產”不是一種刑罰,自然也就不受“罪責刑相適應標準”的約束。事實上,刑法第64條“應當”得到了充分界定,也排除了法官根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進行自由裁量的空間。因此,
我們必須從其他角度抑制“用于犯罪的個人財產”。
“用于違法的個人財產”應等同于“違禁品”
綜上所述,上海專業刑事律師講解的內容比較詳細,相信你也有一定的了解。刑法是懲罰犯罪、保護公民的最后一道防線。如果您有其他問題,請前來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我們將以高水平的服務保障您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