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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要
2014年11月16日,A公司以無法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為由,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破產管理人按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定接管公司后,根據法律規定和破產清算的需要,依法終止了A公司與被告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號協議。被告于2015年1月7日簽署并確認《解除合同通知書》?!斗课葑赓U合同》解雇后,被告仍繼續占用涉案房屋,并在原告多次催促下拒不歸還房屋或繳納房屋占用費,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利益。
法院認為
A公司與被告簽署第《房屋租賃合同》號通知后,因A公司被本院宣告破產,原告作為A公司的破產管理人,將第《解除合同通知書》號通知副本送達被告。被告也簽署并確認了該通知,表明原告已通知被告有意終止《房屋租賃合同》,且《房屋租賃合同》已被終止。事后,因被告繼續占用、使用涉案房屋,A公司未提出異議,雙方遂形成事實上的房屋租賃合同。
但由于雙方未約定租賃期限,根據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條的相關規定,雙方已形成無期限租賃合同關系,雙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在合理的時間內通知另一方。房屋租賃合同終止后,被告應當將涉案房屋返還原告,并向原告支付所欠租金。被告尚未將涉案房屋交付原告,但仍占用涉案房屋,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被告應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費,占用費按照租金計算。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當事人一方主張依法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另一方。當通知到達另一方時,合同終止;通知書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的,合同自動終止。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的,合同在通知規定的期限屆滿時終止。對方對終止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終止合同的效力。
一方當事人未經通知對方直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主張解除合同,經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的,自送達起訴書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合同即行終止給對方。
第七百三十條當事人沒有約定租賃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不能確定的,視為無限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終止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內終止。在截止日期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