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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是主要刑事處罰中處罰最輕的。罪犯通常不會被監禁,但會實施社區矯正。刑期也較短,從三個月到兩年不等。被判處監視居住可沒那么容易。需要滿足某些條件。什么情況下會實施管制?
一、什么情況下應當實施管制?
1.犯罪性質輕微、危害較小的。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可以管制的犯罪主要集中在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犯罪和干涉婚姻家庭犯罪。這些犯罪的共同特點是犯罪性質不太嚴重、社會危害較小。
2、個人風險較小。控制并不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而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因此,受到控制性處罰的犯罪分子一定是個人風險較低的犯罪分子。如果犯罪的人身風險很高,控制就會很困難。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
2、管制措施執行期間,如果有人再次犯罪怎么辦?
根據2001年8月11日公安部《關于被判處管制的罪犯在管制執行期間實施違法行為如何處理有關問題的批復》號精神,執行期間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規定的犯罪分子,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超過監視居住期限,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治安管理處罰,其中依法受到治安拘留的,治安拘留期限屆滿后繼續實施管制,治安拘留時間不納入管制時期;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可以依法決定勞動教養,勞動教養執行期滿后繼續實施管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犯罪分子再次犯罪被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由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屬于同一刑種,而且執行方式也不同,因此,刑法中沒有規定如何按照數罪并罰的原則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具體規定,“對新犯罪執行有期徒刑、拘役后,應當執行對前犯罪未完成的管制”。
三、與刑事拘留的區別
刑事拘留:短期剝奪犯罪分子自由并強迫其就近勞動的一種處罰方法。
刑事拘留由公安機關就近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實施。行刑期間,犯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到兩天。如果參加勞動,可以酌情獲得報酬。它具有以下特點:
1.刑事拘留是一種短期徒刑。刑事拘留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個月,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因此,刑事拘留是我國用來關押罪犯、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
2.刑事拘留適用于犯罪情節較輕、不需要判處有期徒刑、但需要短期羈押、改造的犯罪分子。
3、由就近的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所謂就近執行,是指在罪犯所在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設立的看守所執行。
與其他刑罰并列: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管制的,在執行有期徒刑、拘役后,仍須實施管制。(本部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添加,自2015年11月1日起生效)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應當同工同酬。
一般來說,判處管制的刑事犯罪,必須是性質輕微、危害較小、人身風險較小的刑事犯罪。顯然,犯罪團伙頭目、累犯不可能被判處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