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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司法保護的行為。人民法院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解決特定范圍內的行政爭議的活動。在我國,行政訴訟、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并稱為三大訴訟,是國家訴訟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
2.誰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行為相對人以及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繼承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行政訴訟的公民死亡時,其“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以及其他有贍養、贍養關系的親屬,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
三、行政訴訟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案件的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1.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產等行政處罰。
(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3.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業務自主權。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符合法定條件,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許可、執照,行政機關不予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六、行政機關未依法發放養老金的。
7.行政機關要求履行義務的違法行為。
八、行政機關侵害他人人身權、財產權的行為。
9、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其他行政行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上述行政行為不服的,提起的訴訟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案件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