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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法律條鏈接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簽訂合同進行惡意談判的;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
(三)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締約過失責任是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義務,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合同當事人為訂立合同而進行接觸、協商時,彼此之間就建立了特殊的信任關系。基于誠實信用原則,他們負有配合、通知、照顧、保護、忠誠等附帶義務。其性質和強度,超出了一般侵權法中的注意義務,更接近于合同關系。
在合同成立之前,合同當事人因合同關系尚未產生,不受合同保護。然而,為了簽訂合同,雙方需要采取超出普通關系的行為。如果僅按照普通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對待,不利于合同的訂立,也難以為雙方提供充分的保障。基于誠實信用原則,雙方均有保護和協助對方的義務,這就在雙方之間產生了先合同義務和合同過錯責任。
該條具體列舉了三種違反先合同義務的情形:一是假借簽訂合同的名義進行惡意談判;二是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三是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如果違反上述三種情況,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一方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失賠償責任,即合同過失責任。
合同過錯責任和違約責任之間有明顯的區別。締約過失責任是違反合同約定的法定義務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是違反約定的合同義務的民事責任;締約過失責任要求行為人有過錯,而違約責任則要求行為人無過錯。原則:合同過錯責任與合同的成立和有效性沒有必然關系。大多數情況下是在合同成立并生效之前,承擔違約責任是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前提。
關于合同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合同過失責任是行為人對對方信托利益損失所承擔的責任。理論觀點認為,信托利益損害可分為遭受損害和利益損失。遭受的損失可能包括:因簽訂合同而合理產生的運輸費、鑒定費、咨詢費、勘察設計費、利息等。利潤損失主要是指失去與第三方簽訂另一份合同的機會而造成的損失。一般情況下,信賴利益小于業績利益,因此一般情況下信賴利益的補償應限于業績利益。
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號(法[2019]254號)第三十二條規定,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撤銷的,當事人因締約過失承擔的責任,不超過合同履行的利益。該規定的解釋進一步明確:信賴利益損失僅限于直接損失。一般來說,不包括失去機會等間接損失。否則,信托利益的損失可能是無限的,并會過度增加當事人的責任。不能參照合同約定確定信賴權益的范圍。信賴利益不得超過履約利益。信賴利益的損失是財產損失,不包括人身傷害或精神損害。當事人在承包過程中遭受人身、精神損害的,應當按照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提出請求,不能以承包過失責任為由提出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公報)案例
案例1:承擔承包過失責任須以先合同義務存在且違反為前提——陜西咸陽星云機械有限公司與彩虹集團電子有限公司承包過失責任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終字第8號民事判決書2008.7.10號)
【判決摘要】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綜合本案事實及雙方辯護主張,判斷彩虹公司是否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關鍵,主要在于彩虹公司是否在合同簽訂過程中惡意進行談判、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信息。正式供貨合同的談判和簽訂。重大事實或提供虛假信息。
(一)關于彩虹公司是否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本院認為,無論從《新材料認定細則》的內容與認定協議條款的相似性,還是從《新材料認定細則》的認證目的,還是從認定協議的訂立及履行結果來看,《新材料認定細則》均不存在不構成影響。有關訂立認可協議的重要事實,并未實際影響認可協議的訂立和履行。而且,星云公司未能提前看到《新材料認定細則》與雙方未能簽訂正式供貨合同之間并無必然聯系,自然不能成為影響供貨合同簽訂的重要事實。星云公司在本案中的主張和訴訟理由似乎將鑒定協議與正式供貨合同混淆了。綜合雙方爭議內容及一審法院審理案件情況,本案無法簽訂正式供貨合同的主要原因是雙方在價格談判上存在分歧。彩虹公司在價格談判過程中是否存在惡意談判行為是本案審查的關鍵。在哪里。因此,星云公司主張彩虹公司故意隱瞞《新材料認定細則》,構成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信息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彩虹公司在正式供貨合同談判、簽訂過程中是否存在惡意談判行為
星云公司在上訴中稱,該協議是雙方簽訂正式供貨合同之前的初步合同,產品價格已經商定;而彩虹公司在簽訂正式合同時提出了降價30%的等價要求,被認為是惡意談判。本院認為,認定協議并不等同于正式供貨合同。判定協議的目的只是星云公司提供的試制樣品是否能夠達到彩虹公司的質量標準,其零部件是否合格,是否可以作為量產供貨。貨物的基礎。確定協議中約定的價格應視為樣品價格,而非今后正式合同中大批量供貨的價格。2005年,由于技術的快速更新和發展,彩管市場需求明顯萎縮。相關產品市場價格平均下降30%左右,部分產品下降幅度超過50%。彩虹公司根據市場價格的突變與星云公司協商的正式供貨合同中的產品價格應視為合法的交易協商。根據市場變化提出相應的報價,是符合市場規則和交易常識的合理談判行為。星云公司關于彩虹公司應承擔承包過失責任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駁回星云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例2違反國有金融股權轉讓合同,未履行報批義務,被認定為“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構成承包過失——深圳市寶邦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有限公司、鞍山市財政局[最高人民法院(2016)2017.5.26最高法第802號民事判決書]
【判決摘要】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首先,鞍山市財政局未履行報批義務,構成違約。……本案中,《股份轉讓合同書》第7.1條規定,本次轉讓應當依法報主管機關審批。甲、乙方應當履行或者協助履行向審批機關申報的義務。我們也將盡力配合審批機關提出的任何合理要求和詢問,以獲得審批機關對本合同及其項下股權交易的批準。第11.2條規定,飄定公司作為乙方保證向甲方及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交的所有證明文件和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上述協議雖未明確涉案合同由哪一方承擔提交和協助審批的義務,但公司根據協議的主要義務是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主要是協助審批。據此,應確定涉案合同的報批義務由鞍山市財政局承擔。但鞍山市財政局違反合同,未履行報批義務,且未按照主管部門的要求補充提交相關材料。根據上述司法解釋,其行為屬于第《合同法》號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的規定,應被鞍山市財政局認定為締約過失。鞍山銀行并非《股份轉讓合同書》案的當事人。鞍山市財政局上訴稱,提交審批申請的義務應由鞍山銀行承擔。這沒有合同依據,不會得到支持。
其次,鞍山市財政局未履行報批義務的抗辯不能成立。一方面,鞍山市財政局認為,炫耀公司等四家公司存在關聯關系的證據不足,不具備轉讓涉案股權的資格。根據查明的事實,鞍山市國資委于2013年3月25日以鞍山市國資委字[2013]13《關于終止鞍山銀行國有股權受讓的函》號文,終止涉案股權轉讓。公司與其他四家公司發生關聯交易。但在標邦公司等公司提出異議后,鞍山市國資委于2013年5月2日發函對標邦公司等四家公司提交的材料進行了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報送監管部門。需要批準。由于審計報告出具時間早于鞍山市財政局終止涉案股權轉讓的時間,且審計結論未明確否認標邦公司等企業不具備轉讓資格,鞍山市財政局的意見標邦公司因關聯關系等原因不符合涉案股權轉讓資格上訴理由不充分,不能成立。另一方面,鞍山市財政局拒絕報送審批材料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鞍山市財政局與標邦公司簽訂涉案合同的,應當視為認可標邦公司具備作為合同主體的資格。涉案《股份轉讓合同書》是否批準由政府和金融業監管部門決定。鞍山市財政局作為合同當事人,不具備審批權,不能自行判斷違反合同,免除其報批義務。鞍山市財政局以公司不具備轉讓資格為由,上訴涉案合同無需報批的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綜上,鞍山市財政局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涉案合同報批義務,其行為已構成第《合同法》條規定的“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應該認定其存在過失。
文/來源:牧石千夢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