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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離婚糾紛經法院審理后可以撤回,并經人民法院批準后方可實施。離婚財產分割的時效期間為三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如果年齡超過20歲,法院將不會提供保護。
離婚糾紛到法院后可以撤訴。但須經人民法院批準。當事人未經許可不撤訴或者人民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3條
原告被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駁回訴訟;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4條
被告人被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離婚財產分割的時效為3年。在此提醒您,一方隱匿、轉讓、變賣、毀壞、偽造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嚴重侵犯另一方財產權的,另一方的訴訟時效發現后請求再次分割共同財產的期限為三年。夫妻共同財產遺失的,請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時效期間為三年,自遺失財產被發現或者應當發現之日起計算。
法院辦理離婚時,不涉及財產的部分,每案交納案件受理費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此外,可能還會收取額外費用。支付證人、鑒定人、翻譯員、理算員出庭期間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誤工費和申請費。此外,您可能還需要繳納保全費、保全擔保費、公告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