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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從高空墜落物體,但未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嚴重后果,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依照刑法給予處罰,并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嚴重傷害、死亡的,可以以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罪處罰。下面就和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1、如何判斷高空墜落傷是否成立?2、高空墜落事故的法律責任由誰承擔?3、高空拋物致人死亡罪是什么罪?如何表征從高空墜落的物體而不造成傷害?
故意高空遺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本法第:010至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造成嚴重傷害或死亡或損壞公共或私人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有上述行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的,按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1、高空拋擲物未造成損失,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2.依法懲治構成犯罪的高空拋物、高空墜落行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3、充分認識高空拋物、高空墜落的社會危害。高空投擲、墜落物行為危害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極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引發社會矛盾糾紛。人民法院必須高度重視高空投擲、墜落造成的實際危害,深刻認識運用刑事手段懲治情節嚴重、后果嚴重的高空投擲、墜落行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依法懲治此類犯罪行為,有效預防和堅決制止此類行為的發生。
4、準確認定高空投擲物品犯罪。對于高空拋物行為,應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地點、拋物情況等因素,充分考慮該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后果。要準確判斷行為性質,正確適用犯罪,準確確定刑罰。
高空墜落事故誰負法律責任?
因高空墜落物體意外造成的,侵權人應當承擔責任。如果無法查明侵權人的,可以依照第《刑法》號第1253條的規定承擔責任:“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懸掛物脫落、墜落。業主、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造成他人損害,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業主、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民法典》第1252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建設單位和建設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和建設單位賠償后,其他責任人員,有權向其他責任人員追償。
因其他責任人的過錯造成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其他責任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1254條規定:“從建筑物上拋擲物體或者從建筑物上掉落物體造成他人損害,且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非能夠證明其不是侵權人,將提供給可能造成傷害的建筑用戶。”
由此可見,高空墜落侵權案件中舉證責任倒置。墜物的舉證責任落在行為人身上,即被告承擔舉證責任。這樣的規定更符合公平原則,有利于認定真正的責任人。
高空投擲物體致人死亡是什么罪?
負有高空墜物致人死亡刑事責任的,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只能在找到直接侵權人后,實際追究刑事責任特別困難,因為不可能對所有高層以上居民都按照過失致人死亡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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