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裁判要旨
在民間借貸合同中,如果借款人延遲還款一天,應根據案情綜合判斷出借人負有適度的容忍義務,以維持日常交往或經營活動的穩定,確保合同的正常履行,不應認定為違約。
一個法律案件的事實
原告趙與被告侯系同事關系。2011年8月22日,侯某向趙某借款13萬元。2012年11月18日,趙某與侯某達成還款協議,被告尹某提供擔保。
還款協議約定:侯某自2012年12月1日起每月30日前還款3000元,并打入趙某銀行卡;如果侯某一次未能按約定償還每月3000元的借款,趙某將要求侯某和尹某一次性還清本金余額。
2012年12月31日,侯某向趙某的銀行卡支付了3000元。
2013年1月2日,原告趙某以侯某逾期還款為由要求一次性償還借款本金12.7萬元。侯某辯稱自己并非故意違約,一直在積極還款,只是因為趙某起訴,自己暫時沒有還款。在訴訟過程中,
侯某于2013年6月18日還款18000元,之后每月繼續還款3000元。
裁判員
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趙某與侯某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合法有效,還款協議亦合法有效。根據協議內容,雙方的目的是要求按月償還貸款,協議中的還款期限應理解為每月月底前。此外,在相互交流和商務活動中,
公民具有適當的寬容義務和寬容心態,以減少沖突和糾紛,形成良性和諧的關系,確保合同的正常履行。侯某于12月31日還款3000元,未違反按月還款的目的。侯某在訴訟中仍積極履行還款義務。
因此,雖然延遲一天履行義務,但并不違反當事人約定的按月還款的目的,應在原告可以適當容忍的范圍內,不能認定侯某違約。判決:駁回趙對侯、尹的訴訟請求。
趙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論和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延遲一天還款是否可以構成違約。如果機械符合合同約定,可以得出違約的結論,但本案被告第二天就主動償還了貸款,這使人們難以接受日常意義上的違約判決。作者認為通過分析協議的目的,
引入容忍義務以論證其不構成違約是合法合理的。
計算機的“容錯性”保證了機器系統不會失效和崩潰。人們在日常交往和商務活動中也必須具有一定程度的“容錯性”,以確保人際關系的正常化以及人際互動和商務活動的有序運行。用法律術語來說,就是“容忍義務”。
它來源于相鄰關系,并在侵權法中逐步推廣。人是不可能做到一絲不茍、不出差錯的,寬容義務是寬容美德的具體化,成為人際交往中確保實現社會合作的義務。
寬容義務在法律規范和道德規范之間架起了一座橋梁。在合同領域,筆者認為也存在容忍義務,從合同的約定到合同的履行,雙方的配合不可或缺。
《合同法》也遵循當事人之間通過補充協議解決合同條款中未約定的爭議和事項的思路,處處體現了寬容義務的要求,以實現雙方的合作。當然,容忍是有限度的,不能超過正常社會和普通人的容忍限度。
在不同的權利中,不同情況下會有不同的判斷標準,需要法官在具體案件中進行衡量。
2.容忍義務的限度應根據合同的目的和具體情況來判斷。
本案當事人就如何償還借款達成協議,合同目的為每月償還3000元。約定的還款期限為“每月30日之前”,由于每年2月沒有30日,在交易習慣中通常理解為每月天數為30天,結合“每月還款”的約定,
協議中的還款期限可以解釋為每個月底之前。被告在31日還款可能是因為忘記、暫時缺錢、對日期的誤解等。但他還是主動還款了。從合同義務的履行情況來看,侯某主觀上沒有違約的故意。
只是履行不完全符合合同的書面約定,履行有瑕疵,并不違反合同按月還款的目的。從享有合同權利的角度來看,一般認為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義務僅一天,可以繼續維持雙方的合作關系。
作為權利方,應當容忍債務人延遲履行一天。結合合同目的和具體情況,權利人應承擔“容忍義務”,不宜在本案中認定被告違約。
本案案號為(2013)洪敏子楚213號和(2013)蘇鐘敏終字第906號
案例撰寫人: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崔永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