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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留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只能由法律規定的事項。它們只能以“法律”的形式規定,行政機關不能代為規定。除法律明確授權外,行政機關有權作出規定。我國的法律保留體現在《立法法》號第8條中。
《立法法》第八條明確規定只有下列事項才能由法律制定:
涉及國家主權的事項;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設立、組織和職權;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犯罪與處罰;
剝奪公民政治權利、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稅種設置、稅率確定、稅收征管等基本稅收制度;
征收、征用非國有財產;
民事基本制度;
基本經濟制度和財政、海關、金融、外貿等基本制度;
訴訟、仲裁制度;
其他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規定的事項。
上述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根據實際需要作出決定并授權國務院對部分事項制定行政法規,但是:刑罰,剝奪公民政治權利,不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