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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高院規定,人民法院執行“唯一住房”時,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唯一住房”時,人民法院應當要求申請執行人出具自愿提供臨時住房或者承擔臨時住房租金的承諾書。對于需要繳納生活保障費的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人必須在承諾書中也同意從浮動價格中支付這筆費用。
對于擬拍賣的“唯一房屋”,執行人員應查清該房屋的基本情況、被執行人人數及其扶養家屬人數,填寫拍賣提交表,在提交表中注明其符合處置唯一房屋的條件。被執行人及其扶養家屬的原因和生命保障措施。經合議組討論后,報常務理事或分管院長批準。
批準拍賣的,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裁定書和撤場通知書。不符合拍賣條件的,應當及時通知申請執行人并說明理由。
執行裁定書和遷出通知書送達后,被執行人逾期不搬出房屋的,執行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并公告強制執行。
擬實施的“唯一房”應當依法評估并交付拍賣。
拍賣交易扣除相關費用后,剩余部分依法分配。
浙江省高院規定:一、執行“房屋”,以申請執行人申請為前提,申請執行人應當向人民法院出具承諾書。承諾書內容包括同意繳納保障費、提供臨時住房或臨時住房租金等;二、執行“一房”時,應當核對住房情況和常住人口情況,填寫拍賣報送表,說明拍賣理由以及被執行人及其扶養親屬的保障措施。明確的,由執行人員討論,報執行主任或者分管院長批準;3、批準拍賣的,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裁定書和撤場通知書;
4、拍賣一般根據房屋的空置情況進行。被執行人拒絕搬出的,執行法院可以作出強制拆遷裁定并公告,強制執行;5、強制拆遷應制定風險評估和執行方案,政府及有關各方協調使用。部門、基層組織、輿論的力量。執行過程中要注意證據保存,制作財產清單,全程錄像、記錄歸檔。必要時,可邀請公證處公證、媒體參與報道、當地基層組織見證;六、強制拆遷過程中出現突發情況或矛盾激化,難以執行的,應及時報告執行主任或分管院長,并暫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