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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因產假而被辭退的員工,其補償金按照員工的工作年限計算。員工每滿一年發一個月工資。超過六個月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足六個月的,按一年計算。向工人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產假期間解雇補償:
1、工人每滿一年發一個月工資;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勞動者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3、職工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照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執行。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不得超過十二年。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辦理工作交接時支付。
規定表明,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用人單位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因為雙方可以約定,勞動者離職數日后,返回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該員工已經按照約定完成了工作。移交后,用人單位必須立即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構成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單位依法辭退員工的情形包括員工試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員工嚴重違反本單位規章制度的;或者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或者勞動者已向用人單位提出問題拒不改正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6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有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勞動合同無效;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