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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是偵查刑事案件的主要機關。公安機關對符合立案條件的刑事案件,可以立案偵查。偵查終結后,將移送檢察機關。那么公安機關對于過期的案件如何處理呢?
如果過了起訴時效,警方該怎么辦?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刑事案件后,發(fā)現(xiàn)案件已過了起訴時效的,公安機關可以撤案。
相關法律規(guī)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
第一百八十三條經調查發(fā)現(xià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駁回案件:
沒有犯罪事實;
情節(jié)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的;
經特赦免除處罰的;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經偵查發(fā)現(xiàn)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但犯罪行為不是由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應當受到刑事處罰的,對有關犯罪嫌疑人應當終止偵查,對犯罪嫌疑人依法給予處罰。案件仍在進一步調查中。
警方什么情況下會立案?
立案條件是指決定立案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它是判斷立案決定是否正確的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范圍對檢舉、控告、檢舉、自首的材料進行快速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該規(guī)定規(guī)定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事實情況,即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
犯罪事實的存在,是指有客觀、真實證據證明的危害社會犯罪行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準備、實施、未遂、中止和完成等。但這并不意味著證明犯罪的證據需要真正充分。但不應該是案件調查人員根據估計和猜測得出的結論。這里的“有犯罪事實”主要是指犯罪已經發(fā)生的事實,即有犯罪的對象和客觀要件;而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的認定并不是立案的必要條件,而是需要在立案后采取進一步的措施。有待澄清的問題。因此,此時的證據不要求充分,不要求認定犯罪人,也不要求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實和情節(jié)。
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調查的行為必須具有社會危害性并應受到處罰。犯罪事實確實需要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才會立案。
以上知識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的解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刑事案件后,發(fā)現(xiàn)案件已過了起訴時效的,公安機關可以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