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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普及小班】
來源: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轉載自: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交通事故發生后,涉及人身傷害的,應當根據受傷的嚴重程度對受傷人員進行傷殘鑒定。
那么什么時候進行傷殘評估呢?去哪里做呢?需要什么信息?過程如何進行?
第一步:什么時候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何時進行殘疾評估沒有明確規定,但通常是在治療完成后或出院后傷勢穩定時。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規定評估時機應在原發傷及其相關并發癥治療完成或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后進行。
江蘇省司法廳頒布的《關于人體傷殘程度鑒定相關問題的意見》規定比較詳細,----“鑒定一般應在原傷及其相關并發癥治療完成或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后進行”以及組織、器官結構的損傷或功能障礙使其難以恢復,標準中有規定的,按照標準執行,沒有規定的,按下列規定控制情況:”
傷后3個月內即可進行鑒定-----“適用于基于原發傷后果的案件,包括肢體和器官喪失、內臟器官切除和修復、顱骨和頜骨缺損、肋骨骨折、肋骨缺損、牙齒缺失等。接受委托時,應明確告知被評估人,傷殘鑒定可能影響“三期”評估。
受傷后至少3個月應進行鑒定——適用于椎體壓縮或爆裂性骨折(不包括脊髓損傷)、骨盆骨折后畸形愈合、肋骨骨折畸形愈合、心肺挫傷、肋骨骨折導致的胸膜粘連和肢體骨折未進行手術,不涉及功能障礙。
傷后至少6個月應進行鑒定-----“適用于基于損傷并發癥或后遺癥的病例,主要包括面部或體表疤痕(包括色素改變)、視覺和聽覺功能障礙、性功能障礙、涉及關節的障礙四肢骨折或軟組織損傷后功能障礙(包括手足功能)、智力障礙、精神障礙、大小便失禁、顱腦損傷后語言功能障礙、臟器損傷后功能障礙等。時間需要相應延長。
鑒定應在受傷后至少9個月進行——適用于中樞或周圍神經損傷引起的肢體癱瘓。
傷后至少12個月應進行鑒定——適用于四肢長骨骨折并發骨髓炎和骨不連的情況。
內固定到位傷殘程度評估時機——如果內固定不影響傷殘等級評估,可根據骨折愈合標準選擇評估時機。例如:肋骨內固定、脊柱骨折內固定,臨床認為不需要拆除內固定并出具證明(建議)。如果肢體鄰近關節內固定可能影響關節功能,需要根據關節功能評估傷殘程度,原則上必須拆除內固定物,并進行適當的功能鍛煉2次以上。個月后可以進行評估,但有下列情況1.可以進行評估:1.到位的內固定物符合評估技術規范或標準中的條款;2、因年齡(60歲以上)、身體狀況等原因,為避免可能的手術風險,被鑒定人書面申請或臨床出具不宜取出證明(建議);3、雙方同意根據現狀進行評估。
每個地區可能會有差異,但大同小異,所以只指一個地方。
第二步:在哪里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第七十六條規定:“傷殘鑒定、財產損失鑒定應當由當事人自行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鑒定、評估。財產損失數額較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托鑒定評估。”
因此,對于傷殘鑒定,當事人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法醫實驗室或法醫中心。如果當事人沒有實驗室相關信息,可以向交警部門或律師事務所咨詢,當事人也可以自行選擇相關司法鑒定機構。財產損失較大或者涉嫌刑事犯罪的,當事人不能自行委托,應當委托交警部門處理。
第三步:需要準備什么材料?
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如無責任認定書,請說明事故原因等)
2、鑒定委托書(公安機關、法院委托)和傷情鑒定申請表;
3、住院治療過程記錄:入院記錄、出院記錄、診斷證明、病歷、X光片、CT、診斷報告。
4、受傷人員個人身份證明: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第四步:如何進行?
1、被鑒定人(傷者)需持上述資料親自到有資質的鑒定機構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傷殘等級鑒定、二次手術費用、誤工費用、營養期、護理費用等相關項目。(評估費用根據項目收取)
2、將所有原始材料提交給鑒定部門人員,繳納相關鑒定費用,留下您的聯系方式,等待鑒定機構電話預約。被鑒定人家屬將由鑒定機構陪同進行鑒定。(事先約定,在評估時機可行的情況下,第1步和第2步可以同時進行)
3.關于鑒定費用,各個省份的價格有所不同。省內機構基本相同,收費標準也體現地區差異。(鑒定費一般由當事人預先支付,索賠時也可以要求對方支付鑒定費。)
4.等待識別結果。(根據情況,復雜案件一般會進行三次鑒定,多個專家組進行研究鑒定)
第五步:需要多長時間才能獲得評估?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報上一級公安機關,經所在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能超過六十天。(實際上如果更快的話,幾天之內就可以拿到),但超過限定日期的情況很少見)
第五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檢查報告和鑒定意見進行審查,并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檢查報告和鑒定意見副本送達當事人。但是,以下情況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檢驗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可能影響檢驗報告和鑒定意見公正性、客觀性的;
(二)評估機構、評估人員不具備評估資格和條件的;
(三)檢驗報告和鑒定意見依據明顯不足的;
(四)故意作虛假身份證明的;
(五)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六)檢驗材料虛假或者損壞,不符合鑒定資格的;
(七)其他可能影響檢驗報告和鑒定意見公正性、客觀性的情形。
檢查報告或者鑒定意見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應當委托重新檢查或者鑒定。自收到檢驗報告和鑒定意見之日起三日內。
當事人對鑒定結果不滿意怎么辦?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檢驗報告或者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檢驗或者鑒定的,應當自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公安機關。申請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原辦案單位應當重新委托檢查鑒定。檢查報告或者鑒定意見不符合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必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原辦案單位應當作出不予重新檢驗鑒定的決定,并自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對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檢查、鑒定事項,重復檢查、鑒定的次數限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