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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是國家公權力機關代表人民行使司法權,對犯罪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刑事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民事案件當事人的意志占主導地位,當事人可以自主決定撤訴、起訴和訴訟請求的次數。
你可以選擇由哪些被告承擔責任以及承擔多少責任。但是,刑事案件不同。公安機關一旦立案偵查,將嚴格依法進行偵查。如果受害人說我不起訴,請要求公安機關釋放犯罪嫌疑人。對不起,沒用的。一旦調查開始,
案件不會按照被害人的意愿移送。這是因為刑事案件不僅侵害了被害人的法益,也侵害了社會公眾的法益。但虹口區刑事律師今天提到的兩起刑事案件卻是一個例外。當事人不得私下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類是尚未定罪的案件。
公安機關雖已立案,但經調查并未定罪。受害人能夠證明該案件是輕微刑事案件,如果受害人沒有受到嚴重傷害,則屬于侵犯健康權的一般案件,屬于違法行為,但不構成犯罪。在這一點上,各方可以是私人的,
公安機關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當然,除了受害人的證明,公安機關也必須對此進行核查。但是,大多數刑事案件一旦被公安機關立案,特別是拘留或逮捕,一般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畢竟我國刑事訴訟中的無罪辯護率并不高。
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給予國家賠償。
第二類是自訴案件。
刑事案件分為兩類,一類是公訴案件,一類是自訴案件。公訴案件由國家公共機關偵查和起訴。我國刑法規定的案件多為公訴案件。另一起是自訴案件。
自訴案件是當事人自己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目前常見的自訴案件包括重婚、遺棄、侮辱、誹謗和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等。自訴案件屬于被告知受理的案件,即除非被害人持有證據向法院立案,
否則,公安機器不會主動介入。許多自訴犯罪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其中愛恨交織。估計只有當事人能澄清,公權力過多干涉家務是好事。對于此類案件,即使當事人向法院立案,如果原被告能夠和解,也可以私下解決。
本院不再繼續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