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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勞動糾紛案件,我們更多的是站在勞動者的位置去看待問題,普遍問題是,公司不與員工簽合同導致的,但是,上海勞動糾紛律師提示:如果是員工不想簽合同,公司就可以沒有責任了嗎?下面上海勞動糾紛律師通過案例告訴你,也許有著你意想不到的判決結果!
【案件概述】
職工入職后,多次拒絕單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辭職后又以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要求雙倍工資。不料,勞動仲裁部門和法院都支持了該職工的請求。這是為何呢?
2016年12月19日,張某進入某銷售公司工作。半個月后,銷售公司要求張某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張某以各種理由不簽合同。在這種情況下,銷售公司繼續留劉某在公司工作。2017年11月21日,劉某向銷售公司辭職,同時要求公司支付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產生的雙倍工資。銷售公司以劉某拒簽合同為由,不予支付。
對此,張某向銷售公司所在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雙方2016年12月19日至2017年11月21日存在勞動關系,銷售公司支付其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仲裁委經審理作出支持張某申訴請求的裁決后,銷售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銷售公司未與張某簽訂勞動合同,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此,法院作出判決,要求原告銷售公司支付被告張某自用工次月即2017年1月19日至2017年11月19日期間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律師說法】
上海勞動糾紛律師表示: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由此可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如無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為此付出代價。對此,《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本案中,銷售公司在張某入職一個月內未能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就應終止與劉某的勞動關系,而非繼續保留與張某的勞動關系。這是法律賦予用人單位的一項合法權利,倘若用人單位放棄該權利,而繼續像文中銷售公司與張某那樣保持勞動關系,當然需要承擔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導致的法律后果,即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這一判決表明,只要勞動者已經實際在用人單位工作,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確實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則不論出于什么原因、基于什么理由、為了什么目的,用人單位都必須無條件地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在此,上海勞動糾紛律師提醒廣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屬法律規定,不能因為勞動者拒絕簽訂就心存僥幸。如果勞動者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與其終止勞動關系,否則,將面臨支付勞動者二倍工資的風險。建議用人單位,在公司運營中一定要聘請有專業法律知識的律師顧問,進行咨詢,避免出現低級錯誤,耽誤公司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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