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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遇到熟人借錢的情況。我們終于下定決心,看看我們的余額,然后發現我們感到羞愧。突然,靈光一現。你可以先從銀行借錢,然后借給別人。這真的可以嗎?看看上海債務法律今天的案例。
基本案例:李運和胡胡是朋友,胡胡因資金周轉,多次向李運借款40萬元,后歸還2萬元。2015年4月25日,胡胡向李運出具借條,載明:今天借給李運3.8萬元,現金2.8萬元,X行白金卡透支1.8萬元。借款人:胡XX。雙方未約定利息和還款時間。
后來,李多次催促胡借錢,對方因資金緊張等原因拒絕償還。無奈之下,李向法院起訴,要求胡償還本金38萬元及相應利息。
裁判結果:元江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應當償還合法債務。被告向原告借款38萬元,發放借據,但18萬元從原告銀行信用卡透支,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無效,現金借款20萬元,涉及18萬元無效,法院支持原告李主張20萬元及相關利息,原告主張18萬元相應利息。
最后,法院判決被告胡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向原告李償還貸款本金20萬元和利息。利息以20萬元本金為基礎,按年利率3.85%的標準計算至還清之日;判決被告向原告返還18萬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相關法規:上海債務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17號
第十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律師分析:親戚朋友互相幫助是很自然的,但借錢要綜合衡量自己的經濟實力,量力而行。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法院經常會遇到貸款人沒有借款能力,而是向金融機構或貸款平臺借款后借給他人的情況。這種貸款實際上是無效的。在私人貸款中,貸款人的資金必須是自己的資金。
由于實際用款人無法償還,借款人可能會被金融機構起訴,因此承擔巨額債務,也可能被列為不誠實的執行人。此外,獲取信貸資金進行高利轉貸,利潤較大(違法所得超過10萬元),也可能構成高利轉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