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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連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時,作為行為手段或行為結果的行為觸犯了另一個犯罪,構成兩個不同的犯罪。但是,由于這兩種犯罪之間的特定關系,它們只作為一種犯罪處理。那么你對相關法律法規了解多少呢?和上海刑事律師一起來看看吧。
所謂牽連關系,是指牽連犯的數個行為之間的故意行為與方法行為或者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之間的密切關系。牽連犯理論中最困難、最復雜的問題是牽連關系的判斷。
即如何判斷牽連犯的方法(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之間或目的行為與結果行為之間是否存在牽連關系。
蘊涵關系管理包括以下兩種不同情況,一種是研究目的與手段的關系,另一種是原因與結果的關系。由于這兩種關系,我們可以采取擇一重罪原則進行處罰。要確定哪兩種罪行是重罪,我們不能籠統地比較最高刑罰或最低刑罰。
而是需要根據中國對案件的具體分析,比較兩罪所對應的量刑幅度的輕重。
牽連關系的形成離不開行為人的主觀因素,也離不開行為人的客觀因素,因此判斷牽連關系不可偏廢。對于行為人主觀因素的認定,應以“具有犯罪目的”為標準,而對于行為人客觀因素的認定,
應當將“犯罪構成要件”作為認定牽連關系的客觀標準,即在客觀上,只有行為人的方法(手段)行為和目的行為或原因行為和結果行為在法律上被納入犯罪的客觀要件,才能作為認定牽連關系客觀因素的標準。
使其具有規范性和可操作性。
涉嫌犯罪的人選擇重罪處罰是一項基本原則,但法律或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的,應當依法執行。在刑法中,一些條款規定了牽連犯的合并處罰原則。部分司法解釋規定了對犯罪嫌疑人的聯合懲戒。舉個例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挪用公款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這些規定從加強打擊犯罪和懲治犯罪的角度出發,
處罰原則是專門規定的,在司法實踐中應當予以規定。針對這種情況,辯護律師不能再堅持處罰一罪,但可以建議在量刑時考慮兩罪之間的牽連關系,在合并處罰時多加考慮,決定處罰不宜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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