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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往往因為對法律知識了解甚少而無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我們需要多學習一些與我們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本文為您整理了一些關于如何處理檢察院不立案案件以及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條件等法律知識。詳情請閱讀文章。
檢察院不立案怎么辦
對送人所在地檢察院不予立案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請復議。《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七十二條對本院其他機關或者其他辦案部門移送的案件線索決定不予立案的,負責調查的部門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說明原因和來源。并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自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立案理由和法律依據送達移送案件線索的機關或者部門。第一百七十三條對檢舉、實名舉報,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發出不予立案通知書,說明案由、來源、決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據。立案,負責偵查的部門應當在十五日內通知舉報人,并應當在十日內送達控告人、檢舉人,并通知本院負責起訴、控告、起訴的部門。控告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復議。未立案的復議案件,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審查辦理。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被舉報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決定不立案。但是,需要對黨紀、政紀、違法行為進行調查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主管機關。
已受理但未立案的案件如何處理
受理后不予立案的,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屬于本部門管轄的,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立案。縣級以上公安機關;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情形的,經公安機關批準,不予立案。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內送達控告人。決定不立案后,發現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發現原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第一百七十九條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作出不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不服的,可以向作出不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決定,并將決定書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
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決定。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案件情節嚴重、復雜的,公安機關可以延長復議、審查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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