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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上海危險駕駛罪律師介紹,2020年6月28日,上海崇明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結了陳某危險駕駛罪刑事案件。
【案情簡介】2020年4月4日,被告人陳某駕車在程橋鎮沿湄洲路由南向北行駛至玉環路路口時,被執勤民警依法攔停檢查。警方發現陳某有醉酒反應,無法配合呼氣酒精測試。之后,他從陳某提取了血樣進行鑒定。
血液中乙醇濃度為2.10毫克/毫升。
【裁判結果】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陳某犯危險駕駛罪,
被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律師解析】上海危險駕駛罪的律師表示,上述案例很簡單。也許你最想問的是,為什么陳某醉駕要按危險駕駛罪處罰?這里我們要知道危險駕駛包括酒駕。根據中國法律關于危險駕駛罪的相關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經營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
上海危險駕駛罪律師繼續解釋說,在法律第二條中,我們可以看到醉酒駕駛機動車也屬于危險駕駛罪,因此上海崇明法院將以危險駕駛罪對李某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