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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不來的安置房
2014年開始,由于城中村改造工程,山西省晉城市某區的居委會和房地產公司開始實施拆遷。郭老師的房子就在拆遷范圍之內。
2020年3月8日,郭老師與居委會、房地產公司簽訂了一份《城中村改造拆遷補償協議書》的協議。在此基礎上,郭老師與房地產公司簽訂了一份《城中村改造補償協議書》的附加協議。《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中明確同意補償2套安置房,同時明確了安置房的位置、面積,以及房地產公司的處理責任。明確了房產證等信息。
簽完拆遷補償協議和補充協議后,郭老師心里的一塊石頭落了下來。搬出原來的房子后,房子被拆遷了,安安心在出租房里等待安置房。
2020年9月18日,安置房社區開始向安置戶發放鑰匙。郭老師心里高興,沒想到補充合同中約定的安置房已經分配給別人了。
這個消息就像一盆冷水澆在了他的身上,郭老師傷心欲絕。合同都簽了,安置房還能“跑”嗎?這次我真是“大意”了!
郭老師明白,安置房已經等不及了。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郭老師委托盛庭律師團隊提起法律訴訟,將居委會和房地產公司告上法庭。該案由常茂勝律師代理。
究竟誰是責任方
居委會在法庭上辯稱,并不了解郭先生與房產公司簽訂的賠償協議,也沒有做出任何承諾。房地產公司負責城中村改造項目的房屋拆遷、工程建設、補償安置義務。居委會只起到組織、動員和推動項目進程的作用,沒有支付或補償的義務。
房地產公司辯稱,房地產公司無權處置補充協議中的安置房。居委會沒有給房地產公司授權,也沒有核準。該補充協議沒有居委會簽字蓋章,因此該補充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
對此,居委會向法院提交了《城中村改造合作意向書》和《改造項目合同書》。意向書證明,居委會于2011年3月與房地產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由居委會負責宣傳、動員、搬遷等工作。房地產公司負責拆遷補償費等的計算和支付。
合同證明房地產公司承擔該項目的全部費用,包括建設費、安置費以及拆遷過程中的補償費。
常茂勝律師認為,這些證據恰恰表明居委會已完全委托房地產公司進行裝修工程。房地產公司與郭先生簽訂的補充協議不需要居委會批準或單獨授權。房地產公司應負責為郭先生分配安置房。
拆遷方否認合同效力
關于郭先生與房地產公司簽訂的補充協議,房地產公司辯稱,郭先生的賠償標準已超過正常的賠償標準,且補充協議中的賠償內容不公平,并有不當之處。嚴重侵犯了社區居委會及其他被拆遷人的集體權利。個人興趣;房地產公司為了順利完成拆遷工作,與原告進行協商,被迫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原告簽訂了補充協議,該協議應屬無效;另外,房地產公司認為補充協議具有贈與性質,房地產公司自身經濟中不具備財力。如果情況發生變化,您有權不再捐贈。
常茂勝律師認為,補充協議是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簽訂的,是平等當事人溝通協商的結果。該協議僅涉及郭先生一家,與其他拆遷戶無關;該協議的簽署是雙方自由意志的體現。房地產公司簽訂補充協議代表了房地產公司的真實意圖;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補充協議是在拆遷補償協議的基礎上簽訂的。這是因房屋拆遷對原告財產造成損害而給予的補償,不符合贈與的定義。
法院判決
最終,法院認定被告居委會與房地產公司合作開發城中村改造項目。雙方共同成立拆遷領導工作組,負責拆遷工作。拆遷過程中產生的所有費用均由房地產公司承擔。
法院認為,原告郭先生在拆遷補償協議的基礎上簽訂了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補償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據目前合同履行情況,該房屋已分配給他人居住,涉案兩套房子的交付義務無法繼續,可通過折價方式予以補償。因此,判決房地產公司應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郭先生支付兩套動遷房折價補償款。
您簽訂的拆遷協議中的安置房尚未兌現,尤其是其他拆遷戶已經接管房屋并入住的情況下,建議您停止等待,盡快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