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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1月28日電(記者羅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8日發布的司法解釋,信用卡惡意透支金額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人民幣將被視為刑法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惡意透支信用卡。
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惡意透支信用卡且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兩萬元以上元但不超過20萬元;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5萬元但不超過50萬元人民幣。可以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沒收財產。
據悉,這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將于12月1日起實施,其中還規定,惡意透支金額超過50萬元、低于500萬元的,視為《條例》規定的“巨額金額”。刑法;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司法解釋明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出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超過三個月未退卡的,刑法規定的“惡意透支”。惡意透支金額是指公安機關立案時尚未償還的實際透支本金金額,不包括利息、復利、滯納金、手續費及發卡銀行收取的其他費用。
至于如何界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司法解釋列出了“明知沒有償還能力又無法返還而透支大量資金的”“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請貸款的人”。信用卡然后透支且無法退回”“通過逃稅方式透支的,有“改變聯系方式等方式逃避銀行催收”“利用透支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等六種情況。
司法解釋還規定,銀行兩次“有效催收”的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三十天。發卡銀行以信用卡透支方式違法發放貸款,持卡人未按要求償還的,不適用刑法“惡意透支”的規定。
此外,司法解釋還規定,惡意透支金額較大,在起訴前已全部返還或者有其他輕微情節的,可以不予追訴;構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一審判決前已全部退還的,或者有其他輕微情節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因信用卡詐騙罪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不在此限。
(編輯:羅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