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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看到犯法嫌疑人被警員抓走都覺得很高興,公理才是終究得霸道,那么我們都知道刑事拘留是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那么刑事拘留的劃定有哪些?如何才可以對嫌疑人舉行刑事拘留?上海暴力犯罪律師為您進行有關刑事拘留的規定有哪些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刑事拘留根據公安構造關于現行犯或許龐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準備犯法、實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許在場親眼瞥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旁或許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法后妄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消滅、捏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實在姓名、住址,身分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屢次作案、結伙作案龐大嫌疑的。
第八十一條公安機關在異地施行拘留、拘系的時間,應該關照被拘留、拘系人所在地的公安構造,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第八十二條關于有以下情況的人,任何國民都可以即時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一)正在實施犯法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通緝在案的;
(三)越獄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第八十三條公安構造拘留人的時間,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該即時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跨越二十四小時。除無奈關照或許涉嫌傷害國度平安犯法、可駭舉止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八十四條公安構造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之內舉行詢問。在發明不應該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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