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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取保候審期間出國的請求將獲得批準。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來說,此時可能不會被羈押在相應的場所,可以獲得一定的人身自由。
取保候審只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項強制措施,并不意味著案件的終結。根據法律規定,被取保候審的人應隨叫隨到,不得離開所在縣市。從上述情況來看,在強制措施解除之前,執行機關不會批準你出國。
第六十九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地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提審時及時到場;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下列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場所;
2.不與特定人員見面或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由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交納保證金的,沒收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根據情況責令其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擔保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人,需要逮捕的時候,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被取保候審人員在被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義務,但在被取保候審期間涉嫌新罪被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執行機關應當暫時扣留其存款,待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后決定是否沒收。
故意再犯的,沒收保證金;因過失再次犯罪或者不構成犯罪的,應當退還保證金。沒收押金是刑事司法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但當事人對復核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有關機關申訴。
被取保候審的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沒有故意再犯的,縣級以上執行機關在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執行刑罰時,應當制作《刑事訴訟法》。
通知銀行全額退還保證金,并書面通知決策機關。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向被取保候審人員宣布退還保證金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其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被取保候審的人違反規定的,也可以根據情況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補交保證金、提出擔保人、監視居住或者逮捕。
被取保候審人員違反取保候審規定,其存款被依法沒收,公安、司法機關仍決定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期限連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