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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報記者王琳
“7天無理由退貨”,很多人在網上購物時都看到過商家的這種“承諾”。有人好奇,“七天無理由退貨”究竟是商家的一項附加“服務”,還是本來就屬于消費者的一項權利?7天無理由退貨適用于所有網購嗎?近日,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號通知(以下簡稱《消法》)對“網購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進行了解讀。
哪些商品可以享受7天無理由退貨優惠?
《消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網絡購物可以七日內無理由退貨:“經營者通過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的,消費者有權自商品購買之日起七日內退貨。退貨不需說明理由,但以下商品除外:(1)消費者定制的;(2)生鮮、易腐產品;(3)未經授權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碼產品。網上下載或者消費者拆開包裝的;(四)寄遞的報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經消費者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無故不符合退貨條件。”
“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貨之日起七日內按照消費者支付的價款進行退貨。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協議支付價款?!睘楸WC《消法》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的落實,《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明確規定了網購的權利和義務、不適用退貨的產品范圍、產品誠信標準、退貨手續。
《消法》7天無理由退換貨要求是基于網購的特點,即網上購物的消費者通常無法像在實體商場購物那樣對商品進行現場體驗和實際接觸。他們只能通過運營商的介紹(包括廣告)、網友的評論、網店的聲譽等對產品有一定的了解,而這些因素往往可以通過人工干預來改變。當消費者最終拿到實物產品時,可能會與自己想買的有所不同?!断ā芬幎ňW購7天無理由退換貨,將“后悔權”引入到場外購物,讓消費者在看到實際商品時有另一次選擇的機會,更有利于保障消費者的知識。權利和獨立選擇。
商家常見的“簽收即視為質量滿意”的說法實際上是無效條款。
首先,7天無理由退換貨政策并不適用于所有網購商品,屬于“消費者定制商品;生鮮易腐商品;音像制品、電腦等數碼商品”消費者在網上下載或拆封的軟件;交付的報刊雜志”,不適用7天無理由退貨規則。此外,網購商品“拆封后可能影響人身安全或生命健康,或者拆封后可能導致商品質量變化的;一旦激活、試用后已大幅貶值的商品;臨近保質期的產品在銷售時已明確注明“有缺陷或有缺陷的產品”,如果消費者在購買前看到明確標簽并確認后仍下單,則可享受7天無理由退貨規則不適用。
其次,7天無理由退貨也要看貨物是否完好。如果網上購買的商品“保持原有的質量和功能,且商品本身、配件、商標齊全,則視為商品完好。消費者根據檢查需要打開產品包裝?;蚝侠碚{試以確認”產品的質量和功能不會影響產品的完整性?!薄叭绻a品的使用超出了檢查和確認產品質量和功能的需要,導致產品價值出現較大貶值,則該產品將被視為不完整。”消費者需要在不影響商品完整性的情況下拆開商品檢驗。網絡商品經營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7天無理由退貨制度。
第三,“網購商品簽收即視為質量得到認可”的條款不公平、不合理,依法應認定無效。即使網購商品是消費者購買前看到明確標識并確認下單的商品,也不適用7天無理由退貨規定。但網購商品簽收拆包后發現質量不合格的,適用7天無理由退換貨。“簽收商品即視為承認商品質量合格”的條款限制了消費者的主體權益,增加了消費者的責任。無故拒絕或者剝奪消費者退貨的權利。這是一個標準條款。網購商品簽收并不代表對商品質量的認可,不會因商品拆封而七日無理由拒絕退貨。
產品的“三包”包括哪些內容?
《消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的協議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國家規定無規定且雙方無約定的,消費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可以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退貨、換貨、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交通等必要費用。
條款解釋:
商品和服務質量關系消費者的日常生活,涉及其人身財產安全。強化退、換、修“三包”規定,是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有效措施?!断ā返诙臈l“三包”有什么特點,如何理解?
一是擴大“三包”范圍?!断ā返诙臈l規定的“三包”商品,不僅包括按照國家“三包”規定,僅限于“三包”產品目錄中一些質量問題比較嚴重的少數“三包”商品擔?!币幎āEc消費者、經營者約定的“三包”商品還包括其他“未經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商品。消費者自簽收之日起七日內可以享有退貨權,即使“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消費者也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薄叭钡母采w范圍不僅延伸到所有商品,還包括部分產品。較嚴重的質量問題擴大為較小的質量問題。
二是降低回報門檻。很多消費者購買了有質量問題的商品,在與經營者交涉維權時,遇到經營者只肯修、不肯換、更不肯退貨的情況。《消法》規定,在國家規定沒有規定或者雙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商品不能達到預定使用目的且滿足法定合同解除條件的,消費者可以要求退貨。而且,退貨的費用必須由經營者承擔。這與“無理由退貨”需要消費者承擔退貨費用不同,因為“三包”的退貨是過錯責任,即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存在質量問題,有過錯。首先,退換貨的費用也應由經營者承擔。
三是“三包”的啟動時間更有利于消費者。此前的商品“三包”規定大多規定“三包”自發票開具之日或銷售日期起計算,與相關動物產權的設立和轉讓不一致并生效從交貨之時起。只有標的物真正的“三包”權益才能真正實現到消費者手中?!断ā吩摋l款規定“三包”期限“自收到貨物之日起”計算,解決了法律沖突問題,也有利于維護消費者權益。
什么情況下產品可能被召回?
《消法》第十九條: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并告知消費者,并采取停止銷售、警告、召回等措施。例如無害化處理、銷毀以及停止生產或服務。采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召回商品而發生的必要費用。
條款解釋:
作為業界公認的能夠有效保護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促進消費的制度,“召回”首次寫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召回”的起始條件。一是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應當立即采取主動召回等措施;其次,有關管理部門發現問題后,應當責令經營者采取措施,即被動召回措施。
“召回”程序要求。符合召回條件的,經營者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告知消費者,并采取相關措施。及時召回問題產品不僅有利于消費者,也有利于經營者。經營者發現問題后未及時采取召回等措施的,將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承擔“召回”的成本?!断ā芬幎ā安扇≌倩卮胧┑?,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召回商品而發生的必要費用”。這極大地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利益,降低了消費者的維權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