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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某日,李某與吳某等人吃完晚飯后,到河邊散步。行走過程中,吳某不幸落入河中,李某立即跳入河中將其救起。吳后來被救上岸,李卻不幸溺水身亡。吳某預付了打撈李某尸體費用6000元后離開現場。李某的父母李某良、鐘某梅要求吳某等人繼續賠償李某死亡造成的損失,但吳某拒絕。隨后,李某良、鐘某梅將吳某告上法院,請求判令吳某支付因李某死亡而產生的各項賠償金8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在沒有承擔任何法律或約定義務的情況下,下水營救吳某不幸溺水身亡,是一種見義勇為的行為。吳某不慎落水,本案不存在侵權人。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吳某作為其見義勇為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的賠償。因此,法院綜合考慮李某的救助行為和作用、原告受到的損害等情況,判令吳某賠償李某、鐘某梅4萬元。吳某先行支付的打撈尸體費用也視為吳某的賠償,不再進行進一步的訴訟。扣除。
【解說】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受到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賠償。無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賠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賠償。本案中,李某因保護他人民事權利而受到損害,不存在侵權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受害人要求賠償,受益人應當提供適當的賠償。
法官認為,本案中,李某在突發情況下,毫不猶豫地跳入水中救人,隨后不幸溺水身亡。他的英雄救援行為值得認可、贊揚和尊重。法院通過適用民法典《見勇損害救濟規則》肯定了李勇的精神,通過案例釋法樹立了是非標桿,積極弘揚尚德行善的社會風尚。
來源:人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