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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作為一種傳統的商業行為,不可避免地成為軟件權利人保護自身利益、約束合同相對人的首選工具。軟件合同作為平等法律主體之間確定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在保護軟件方面發揮著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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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軟件開發商打算將其軟件作為商業秘密保密時,合同可以作為已采取保密措施的直接證據,也是防止軟件泄密的最有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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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沒有規定或者法律規定的權利范圍不夠明確時,合同的簽訂在一定范圍內明確了權利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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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合同進行聯系有利于競爭對手之間相互了解與合作,可以避免過度重復投資,在相互學習的基礎上促進軟件產業更快發展。
但合同僅對締約雙方有效,不能限制第三方的侵權行為。同時,當軟件產品大量銷售時,不可能一一簽訂合同。這使得合同的保護范圍很小,其保護性遠不如著作權法和專利法。
對于計算機軟件的法律保護,無論是著作權法還是專利法都不能單獨使用。任何一種法律都不可能完全保護軟件而不存在任何缺陷。只有將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結合起來,才能取長補短,實現對軟件的整體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