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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子并在上面加上你的名字是一件大事。很多人可能不知道,即使房產證上有你的名字,房子也不一定是你的。
01
《小舍得》房產加名問題
幾年前熱播的電視劇《小舍得》中,有一個情節給大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為了讓女兒歡歡進入亞德中學,南麗向父親南建龍提出,在父親所住房屋的房產證上加上女兒歡歡的名字,表明歡歡只占房子的1%。是為了讓孩子能夠順利入學。
南建龍的繼女田玉蘭得知此事后,發現房產證上沒有母親蔡菊英的名字,于是她讓蔡菊英讓南建龍在房產證上加上蔡菊英的名字,但南建龍卻這么做了。不同意。
南健龍在蔡菊英的逼迫下,告訴蔡菊英,房子是他的婚前財產,蔡菊英沒有資格參與房子的分配。
蔡菊英對南建龍給出的答案非常失望,甚至將此事鬧到了南建龍女兒南麗的公司,導致家庭矛盾頻頻發生。
上面的劇情涉及到一個婚姻法律知識點,即結婚后,夫妻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并不會因婚姻關系的結束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
除非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并規定個人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否則婚后個人財產仍為個人財產。
在電視劇《小舍得》中,南健龍稱房子是他的婚前財產,主要是因為他住的房子有南麗媽媽趙娜的份額。南健龍和趙娜離婚時,明確約定雙方各分一半。財產份額。
由于前妻趙娜擁有父母留下的其他房產,離婚后趙娜就隨南麗搬了出去,并沒有分割房子,讓南建龍一直住在這里。這也說明,這里的財產是南建龍的婚前財產,而不是他的婚前個人財產。
如果想要在房產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就需要得到房產所有人的同意,也就是南建龍和趙娜都需要同意。從劇情的發展來看,孫女歡歡的名字是有可能的,但蔡菊英的名字就完全不可能了。
02
深入了解房地產命名問題的核心
房地產往往是家庭最大的消費來源。我們應該包括對方的名字嗎?添加對方的姓名。對方付了房款還是還了貸款?婚前加名字還是婚后加名字?這些問題至今仍然困擾著很多夫妻。
房產加名可分為婚前房產加名和婚后房產加名;
個人婚前房產加名、婚前加名、婚后加名,在程序、費用、法律效果等方面都有很大區別。
結婚前,雙方不存在夫妻關系。他們可以以禮物或購買的形式添加名字。
然而,無論是贈與還是出售,都需要繳納契稅、個人所得稅、營業稅等稅費,這往往是一筆不小的開支。
如果以贈與的形式加名,則不動產產權變更需要登記。加上名字就意味著捐贈已經完成。受贈人一定能得到受贈財產嗎?不必要。
在法定情況下,捐贈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捐贈合同的權利。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規定了三種情形可以撤銷捐贈合同:受贈人嚴重侵害捐贈人或者捐贈人近親屬合法權益的;受贈人未履行對贈與人的贍養義務的;受贈人未履行合同約定的捐贈義務。
此外,如果財產加名后雙方未能結婚,受贈者最終可能除了幸福之外一無所獲。
如果加名時雙方已談結婚事宜,贈與人可以主張加名財產是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屬于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滿足時生效。
由于未滿足結婚條件,贈與合同不生效,贈與人可以要求受贈人返還財產。
還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婚前加名的財產是抵押財產,最好先還清貸款再加名。
抵押登記一般是針對有抵押貸款的房產辦理的。如果增加姓名,必須取消原抵押登記,重新辦理抵押登記手續。這無疑會增加銀行貸款的風險。幾乎沒有銀行愿意承擔這種風險。所以,抵押房產加名時,一定要先還清貸款,否則基本不會加名。
事實上,不僅婚前抵押房產加名困難,婚后也不可能加名,因為銀行需要增加更多的借款人、修改抵押貸款合同、辦理抵押貸款合同等。抵押變更手續。因此,幾乎所有銀行都要求在還完貸款后,還清貸款。添加另一個名字。
如果銀行敞開大門,允許將配偶的名字添加到抵押財產上,那么該財產將成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抵押貸款將成為夫妻的共同債務。
當然,如果婚后把自己的名字加到免抵押房產上,那就簡單多了,省事又省錢。只需配偶雙方提供身份證明、《結婚證》、《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登記申請書》等申請材料,一起到主管機關辦理即可。與授權的房屋登記部門面談后,可以添加您的名字,并免征契稅。
當然,更多人關注的是婚前財產上加一方的名字。離婚時加名的一方可以要求一半財產份額嗎?
答案是不一定。
加名行為的性質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有的法院認為,這只是加名一方簡單的愛情表達,加名一方不應獲得財產份額;
有的法院認為加名一方已表達了贈與意愿,因此將財產份額的一半判給加名方;
也有法院認為,雖然加名行為本身就表達了給予的意思,但加名方僅僅因為加了名字就輕易獲得了一半的財產份額,這對加名方來說并不公平,因此采取了折中的做法。解決辦法,如轉讓財產,將四分之一或五分之一的金額獎勵給加名一方。
婚后購買的房產加上自己名字的,只需攜帶結婚證、身份證、房屋證明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即可免征契稅。
從《民法典》來看,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婚后購買的房子,無論寫在雙方名下還是一人名下,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這時,在房產證上寫下兩個人的名字,是很多夫妻為彼此提供安全感、避免日后財產糾紛的一種方式。
另外,由于房屋產權須登記,如果房產證上只有一方姓名,則登記姓名的一方在出售房產時無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在一些實行限購政策的城市,購房資格不僅與結婚、離婚有關,還與房產證上的姓名有關。所以,“加名”就是愛情、金錢、地位、話語權,而“加名”就是愛情、金錢、地位、話語權。比如,在北京,有兩個問題:“可以再買一套房子嗎?”和“離婚后三年內購買房產算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許多人花費了大量的精力為自己的屬性添加名稱。
我們曾經辦理過一起離婚案件,男方婚后將婚前財產1號轉讓給女方。為了購買2號房產,兩人“假離婚”,然后再婚。
后來,雙方關系徹底破裂,訴至法庭。法院判決準予離婚。1號房屬于男方,男方支付50%的折扣給女方;2號房屬于女方,女方支付了男方30%的折扣。
我們認為,在同一訴訟程序中,當事人行為的價值認定應當統一。法院認為,男方將婚前財產轉讓給女方是為了規避限購制度,因此對男方的行為給予負面評價。該女子作為規避限購制度的“共謀者”,從中獲利,導致兩起案件均被法院判決。房屋的評判標準不一致,嚴重違背公平原則。
在我們的努力下,二審法院將女方向男方支付的30%折扣改為50%折扣。
03
房產證上應該有
這對夫婦的名字?
我認為這取決于夫妻之間的信任程度。
如果是婚前財產,加上對方的名字確實可以幫助鞏固夫妻關系,是一方對另一方情感誓言的體現。
如果不加上對方的名字,也是有道理的,應該能夠理解。
畢竟對于普通老百姓來說,買房花了他們多年的積蓄,甚至是父母的積蓄。如果加上對方的名字,對方就會有安全感。誰能保證自己的安全?
如果是婚后財產,我遇到的實際案例是多加了名字。這樣既可以確認雙方都擁有產權,又可以保證一方不能單獨完成抵押,不能私自出售房產。
可見,大家都應該學習一些婚姻法方面的知識,清楚地了解房本上的門道,這樣才能有備無患,防患于未然。
不過,我們還是希望在每一段婚姻中,夫妻雙方都能多一些真誠,少一些套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