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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某在某銀行玉器街支行辦理了卡號434************918的“金融白金卡”。該卡是一張帶有交易密碼的借記卡。開戶后,馮某妥善保管借記卡密碼,并謹慎使用借記卡。2020年1月5日17時18分,有人在某百貨商場用卡一次性騙購元。2020年1月6日晚,因朋友向馮某的卡轉賬,馮某發現該卡被盜,巨額存款被盜。他立即致電某銀行玉器街支行的經理,了解該卡被盜交易的情況,然后繼續辦理交易。微信詢問他后續處理問題。當晚,馮還兩次致電某銀行玉器街支行何行長,并四次撥打某銀行玉器街支行電話,最終成功掛失。
2020年1月6日,馮還兩次撥打110報警。當晚,平州派出所派出警員前往馮某住處接聽電話。馮某隨后持借記卡前往平州派出所報案并做了報案筆錄。警方于1月7日凌晨取得報案。2020年1月7日上午,馮某立即前往某銀行玉器街支行平州支行柜臺,持卡打印賬戶交易明細,經證實,該卡于2020年1月5日17時18分被盜,直至馮完成掛失后,該卡上沒有新的被盜交易。
為進一步查明馮某卡被盜消費交易情況,馮某于2020年1月8日趕赴深圳,并于當日下午到達某百貨公司及該卡實際發生詐騙交易的松崗店。查明該卡是否被盜。在松崗店工作人員的幫助下,馮某終于得知一名戴著墨鏡、頭戴白色鴨舌帽的非常神秘的男子持紅色卡在商場周大福店購買黃金首飾。該男子當時的行為很奇怪,店里的工作人員甚至拍下了該男子的照片。由于當天下午佛山市公安人員前往商場取證,工作人員配合,向馮某才提供了當時與交易相關的視頻和照片。
馮某認為,由于馮某交易時曾在佛山,且隨身攜帶借記卡,且其借記卡并非紅色,不可能在深圳持卡或將卡借給他人消費,故遂起訴銀行要求賠償。其全部經濟損失和利息。
某銀行玉器街支行賠償馮某元及同期同類存款本金利息。
1.什么是假卡交易?
近年來,銀行卡被盜案件時有發生,本案就是此類案件的典型案例。假卡交易是指他人偽造銀行卡進行取款、消費、轉賬等交易,導致持卡人銀行卡賬戶資金減少或者透支金額增加,導致受害人財產受到侵害的違法行為。
本案中,銀行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實際持卡人惡意與他人串通損害銀行利益。銀行根據時間、空間等常識判斷,持卡人很難使用同一張銀行卡在兩地之間出行,而商場的視頻照片也可以判斷是刷卡人非持卡人且卡顏色與實際銀行卡不符。因此,本案可以推斷,犯罪分子利用偽造、復制的銀行卡進行“假卡交易”。
2、當出現假卡交易時,哪些人員或機構可能需要承擔責任?
(1)持卡人
銀行卡作為個人資產管理和支付工具具有非凡的重要性。持卡人對其銀行卡和密碼應承擔比一般財產更為嚴格的保管和保密義務。因持卡人原因導致銀行卡及密碼泄露的,由持卡人自行承擔責任。
同時,持卡人收到發卡銀行賬戶變更通知后,應及時將賬戶變更情況通知發卡銀行、掛失或報警。如果持卡人未通知并報警,最終將無法查明涉案交易是否存在欺詐行為。如果卡交易屬實,持卡人應當承擔一定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持卡人得知自己的銀行卡被盜后,及時掛失并報警。雖然距離卡被盜已經過去了很長時間,但損失并沒有因為延誤而增加。因此,銀行仍應承擔責任。責任。
(2)銀行
儲戶向銀行申請借記卡時,與銀行簽訂的儲蓄存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銀行有責任確保儲戶銀行卡信息不被竊取、被他人復制,并負責交易安全、預防犯罪、保護儲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銀行卡發生的“假卡交易”,并非基于持卡人真實意思的紀律處分。如果銀行無法證明持卡人對上述假卡交易有過錯,則銀行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卡交易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引》規定,如果發卡機構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持卡人對密碼泄露有過錯,持卡人要求發卡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對于卡內資金損失的全部責任,人民法院可以支持。
因此,本案法院判決銀行對原告在本案中的經濟損失承擔全部責任。
特約商戶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百貨商店作為特約商戶,沒有按照經營規定仔細核實持卡人的真實身份和銀行卡的真實性,也沒有仔細比對和驗證購買時的簽名形式,導致假卡交易順利進行,也有一定的過錯,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
但特約商戶并非銀行專業人員,無法驗證卡的真偽。如果用戶在銀行允許的密碼輸入次數內正確輸入密碼,并且無法驗證卡的所有者并比對簽名的真實性,就會發現該卡是真實的。交易完成后,與刷卡人反復確認、帶其到明顯監控場所付款、用手機拍照留存信息、履行合理審慎義務的,不承擔責任。
(4)收單方
本案中,銀聯作為銀行卡收單業務的服務商,有義務保證持卡人的交易和信息安全以及對特約商戶的管理責任。有義務對特約商戶進行風險審查,并為特約商戶提供符合國家和金融行業技術標準及相關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POS受理終端。
收單機構在開展收單業務過程中未遵守審慎經營要求,對特約商戶監管不嚴格,未對異常交易進行監控,導致假卡交易順利進行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銀行對儲戶損失承擔責任的依據是什么?
專業性和證據持有性。銀行作為專業的金融機構和發卡機構,無論在財力、人力還是信息資源上,都占據著主動和主導地位,在儲蓄合同和交易流程上都占有絕對優勢,而且銀行的交易系統專業性很強。安全、保障、技術在財產安全、舉證責任等方面要強于儲戶。在證據方面,除非銀行能夠證明用戶的銀行卡被盜是因為持卡人未能妥善保管銀行卡或者對卡號、密碼和身份信息處理不當,導致信息泄露導致卡被盜,銀行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六條商業銀行應當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卡交易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引》規定,如果發卡機構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持卡人對密碼泄露有過錯,持卡人要求發卡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對于卡內資金損失的全部責任,人民法院可以支持。
4、銀行承擔責任后是否可以向其他方追償?
責任的承擔是基于義務或過錯的存在。
本案中,馮某僅向銀行尋求賠償,并將百貨公司和負責結算的銀聯機構列為投訴中的第三方。因此,法院判決銀行承擔責任,同時也給銀行留下了追償的空間。“至于某百貨公司和銀聯公司等第三方是否對事件有過錯和責任,由于原告沒有對這兩個第三方提出申訴,本院不會審查和認定。如果被告認為這兩個第三方應該承擔責任,可以通過其他渠道向他們尋求賠償。”
根據判決,如果銀行認為兩個第三人有過錯,可以單獨提起訴訟以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