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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本應和睦相處,但有些夫妻從結婚起就經常出現矛盾。每當意見不合時,他們就會打架,最終導致了許多暴力事件。家庭暴力發生后,受害方想離婚怎么辦?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簡稱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他方式對家庭成員進行身體、精神、性等傷害、毀滅的行為。家庭暴力直接影響受害人的身體,給受害人造成身體或精神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家庭暴力發生在有血緣、婚姻、收養關系的家庭成員之間,如丈夫對妻子、父母對子女、成年子女對父母等。婦女和兒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一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殘疾人也可能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可能導致死亡、重傷或輕傷、身體疼痛或精神痛苦。
二、哪些行為屬于家庭暴力?
根據家庭暴力的不同表現形式,大致可分為五種類型:
1、肉體折磨方法
例如推、拳打、腳踢、掐脖子、扇耳光、燒水、燒、割、用刀刺傷身體或用器械擊打家人等。他們甚至可能故意殺人、傷害、毒打、冷凍、饑餓、性虐待等,對受害人的身體造成嚴重損害。
二、精神迫害手段
采用惡意威脅、恐嚇、侮辱、猜疑、貶低、故意刁難等手段,干擾家屬自由行動,長期對家屬造成精神傷害。限制家庭成員與其他異性成員互動;編造謠言、肆意散布謠言、實施冷暴力等。
3.性虐待方法
強迫家庭成員進行違背其意愿的性行為,或者強迫其進行不可接受的性行為,對家庭成員的性器官造成損害,或者強迫其拍攝、錄制淫穢視頻。
4.虐待和體罰
如果你生病了,你將得不到適當的治療等,而且這種情況會持續很長一段時間。這些懲罰包括強迫家人下跪、強迫家人過度勞累、禁閉、限制行動自由等。
5.經濟虐待
剝奪家庭成員的生活必需品,限制家庭成員的開支,扣押家庭成員的收入,扣留身份證等證件。禁止家庭成員外出務工、就醫等。
三、遭遇家庭暴力該如何處理?
如果一對夫婦因一方家庭暴力想要離婚,雙方通常會先協商離婚。但如果協商不成,他們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無過錯方可以收集家庭暴力的證據,包括醫院病歷、警察記錄以及以往家庭暴力的相應證據,并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1、家庭暴力起訴離婚的程序是:
(一)撰寫離婚訴狀;
(二)準備訴訟所需的證據;
(三)攜帶事先準備好的起訴書2份、證據材料2份,前往被告人居住地。被告人的居住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向被告人居住一年以上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婚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重婚、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公安機關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配偶與他人同住;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收集家庭暴力和離婚證據
如果您因家庭暴力提出離婚,您必須向法院提交相關證據以證明家庭暴力的事實:
(一)受害人遭受暴力后,應及時、全面收集并保存各類證據,包括:身體上的傷口、血跡斑斑的衣服、打掉的牙齒、拔掉的頭發、撕破的衣服;暴力行為者使用的武器包括刀、針、鐵棒、木棍、石頭等。
(2)警察出動記錄。遭遇家庭暴力后,受害人向婦聯、人民調解組織、居民委員會或村委會、公安局等組織尋求幫助,或者報警。有關證明或書面記錄,以及警方出動記錄等均可作為證據;對實施暴力的口頭或書面悔恨或保證也可以用作證據。
(三)警告信可以作為法庭審理的證據。《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家庭暴力實施人被公安機關處理后,尚不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公安機關將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警告信。家庭暴力受害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時,公安機關出具的《告誡書》可以作為法庭審理家庭暴力離婚案件的證據。
(4)證人證言。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證人不愿意出庭作證。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可以申請法院對相關證人的證言進行調查。
(五)損傷鑒定意見。如果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時去醫院,醫院的診斷證明和治療證明可以作為家庭暴力的證據。同時可以對傷害進行評估,評估機構出具評估意見,作為家庭暴力的證據。
(6)照片和視頻。如果你在被對方毆打后拍攝了相關照片或錄像,也可以作為證據。
在存在暴力的家庭中,協議離婚通常是不現實的。這個時候,保護自己利益的最好辦法就是通過訴訟離婚。因此,無過錯方必須在離婚糾紛中積極維護自身權益。一方面,應防止婚姻財產被對方轉移。另一方面,必須在訴訟過程中要求經濟賠償,并要求過錯方不獲得或少獲得財產分配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