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案情基本情況】2017年,某教育培訓公司(以下簡稱培訓公司)因招收學員困難,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鐘先生、合同工黃先生某單位(另案處理),在一次飯局上談到這件事。黃鐘先生被要求提供學生醫療保險信息以進行電話報名。黃一開始拒絕,但最終同意讓鐘帶一個U盤到他的辦公室復制信息。經查,該電子信息數量為66286條,培訓公司利用該信息通過電話報名獲利51300元。
【不同意見】第一種觀點認為,鐘先生從黃某處非法獲取的信息條數為66286條,已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條(以下簡稱《解釋》條)。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5000件中有10件次數超過5次,且符合《解釋》第五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情形的,視為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以監禁和罰款。
第二種觀點認為,培訓公司利用該信息,通過電話報名獲利51300元,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一項的規定,應認定為第253條規定的“情形”。刑法-1。“情節嚴重”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或者罰金。
【評析意見】本案中,黃某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向鐘某提供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雖然是出于個人感情,也沒有任何非法利益,但已構成刑法第一條。對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按照第253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從重處罰,是沒有爭議的。鐘某是否適用第五條第二款第三項或第六條第一項第一項的規定,直接關系到他能否在繳納罰款的基礎上申請緩刑,意義重大。對此,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首先,由于個人信息內涵和范圍的變化,立法難以在保持定罪標準準確性的同時保持長期適用性。因此,選擇情節犯罪作為其犯罪標準是合乎邏輯的。情節犯罪是指一般定罪。犯罪類型是根據犯罪構成要件的情節而確定的。作為綜合性規定,案件犯罪中的“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僅具有一般范圍,沒有明確的界限,具有一定的模糊性。由于犯罪情節表述的模糊性,通過司法解釋等手段選擇合理的判斷模式,明確犯罪的具體情節,采用具體、科學的判斷標準,是有效遏制侵害公民犯罪的必然選擇。'個人信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司法解釋直接規定了“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等具體情形。但目前司法實踐中,對于“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理解和適用還沒有統一。科學的鑒定標準。
其次,本案涉及的《解釋》提出了第五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與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嚴重”相互矛盾的問題。不能用來計算競合法律條文之間的特殊關系,但我們仍然可以借鑒刑法理論中處理競合法律條文特殊關系的方法。競合法律規定之間的特殊關系,取決于是否滿足侵犯法益的同一性,以及適用一項法律規定是否能夠全面、綜合地評價該行為的違法內容。因合法經營活動而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定罪量刑的特殊標準符合侵害合法權益的認定標準。適用一條法律條文,可以全面、綜合地評價該行為的違法內容。在相互競爭的法律規定之間存在特殊關系時,應當對法律規定進行緩和。當屬于特別法律規定時,根據特別法律規定優于一般法律規定的原則,不能作為重罪處理。司法實踐中,“疑罪從寬原則”也應適用于減刑條款,即《解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項的規定。
三、《解釋》第五條第二款主要從量化標準層面規定了“情節特別嚴重”的情況,將“情節特別嚴重”與“情節嚴重”之間的量化標準設定為十倍的倍數。《解釋》為了維護刑法的謙虛,體現寬嚴相濟,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第五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合法經營活動的非法采購、收受行為本解釋第一款公民個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非法獲利五萬元以上購買或者接受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這是《解釋》,對于為合法經營活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制定了專門的定罪量刑標準。而且,考慮到這種行為不會對社會造成危害,即使構成犯罪,通常不需要升級量刑,所以只針對“情節嚴重”的具體情況。需要注意的是,適用該定罪量刑標準必須符合三個條件:一是以合法經營活動為目的,可以根據整個案件的證據予以認定,但主要應由被告人提供相關證據;二是僅限于普通公民的個人信息,不包括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敏感信息;第三,信息沒有泄露和傳播,即行為僅限于購買和接收。本案中,鐘某接收他人信息進行合法經營活動,并獲取利益。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即符合《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嚴重情節”。
(作者單位: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檢察院)(倪華、卞剛)
(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