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刑事拘留是警方在辦案過程中臨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常見強制措施。因此,我國刑法對其拘留條件、拘留期限和拘留程序作出了明確而詳細的規定。
那么刑拘釋放后需要辦理哪些手續呢?接下來,上海刑拘律師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這方面的知識。
根據《公安構造辦理刑事案件步伐劃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后,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處理。
一是限制需求的,在羈押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同意逮捕手續;
二是應當追究刑事法律責任,但政府不能逮捕的,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直接移送醫院起訴;
三是羈押期間不能查清犯罪事實的,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繼續偵查;
第四,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駁回起訴。
在上述四種情況下,有必要處理解除刑事拘留的案件結構。但是,我們在解除刑事拘留時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應向被拘留人出具釋放證明,并在證明中說明釋放原因。
2.除釋放被羈押人外,對于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十分之一的不同情形,行政案件應當撤銷,而不是釋放而不是撤銷。
3.對不同意拘留制度的被拘留者,應當立即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如果公安結構需要補充偵查和復議,則應改變強制措施。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追究刑事責任,應撤銷案件,不起訴,終止審判,并宣布該人無罪:
(一)情節發展影響重大、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本罪追訴時效已過;
(三)經特赦免予處罰的;
(4)沒有根據我國刑法可以告訴學生或撤回的犯罪;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如果地址、工作管理單位和聯系方式可以改變,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執行國家機關報告;
(三)成立時在場;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不得毀滅、偽造有關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可以同時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下列一項或者幾項法律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地點;
不得與特定人員見面或進行網絡交流;
(三)不得從事某些特定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相關證件交由執行國家機關保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被取保候審并交納保證金的,應當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根據不同情況責令其具結悔過,恢復保證人或者提出保證人,監視居住或者逮捕。
《刑事訴訟法》中規定:“公安行政機關拘留嫌疑人只能出示拘留證。”拘留證明必須有公安局的公章和公安局首席技術官(局長或副局長)的簽名。
警察的個人信息無權決定拘留任何人。其他政府的審計機構也無權拘留任何人。
上海刑拘律師提醒您,法律是解決問題的好方法。如果我們能夠學習更多的法律知識,我們將有更好的方法來解決我們可能遇到的那些問題,并更好地避免矛盾的進一步升級。如果你有其他問題,
歡迎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