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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管理是指不受他人委托,不承擔任何法律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失而自愿為他人管理事務或者提供服務的事實上的行為。民法上債務發生的理由之一。無故管理債務由哪些部分組成?
網友咨詢:
什么構成無故債務?
律師答復:
無管理原因債務的構成條件:管理的目的是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失;管理是別人的事;經理沒有法律或商定的義務。形成無管理原因的債務的,管理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還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發生的必要費用;管理人遭受其他損失的,管理人還可以要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賠償。
法律基礎
律師補充道:
無原因管理的債務會產生什么影響?
管理人的義務;
1.適當的管理義務。
首先,管理者不應違背自己的管理意圖。管理人進行事務管理時,不得違背管理人明示或者推斷的管理意圖。但是,管理人為委托人履行公益義務或者履行法律支持義務時,即使違背了委托人明示或者推斷的意圖,仍然屬于適當管理。
其次,管理者應該以對他們有利的方式進行管理。
2.通知義務。管理人應當及時將管理事務的情況通知委托人,這是管理人的從屬義務。當管理開始時,除非管理員確實無法通知該人,否則應及時通知該人。收到通知后,除緊急情況外,您應遵循您的指示。
3.報告和計算義務。報告和計算義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及時報告管理事務的進展情況,在管理關系終止時明確報告管理關系的開始和結束;將管理所取得的物品、金錢及利息交付本人。
管理人違反上述管理義務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第一,無管理原因,但管理人的管理方法、措施不當,造成人身損害的,管理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管理者有一般過失的,應當免除或者減輕管理者的責任。
其次,管理者有管理意圖,但其管理事務違反了自身的管理要求或社會常識,使得管理效果對其不利,不構成不合理管理。管理人有過錯的,應當按照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管理人的權利;
無因管理建立后,管理人不得要求個人支付報酬,但有權要求個人承擔下列費用:
1.償還管理人管理公司及其利息所產生的必要費用。主要表現為直接費用。
2、管理人對委托人承擔必要債務時,委托人應當清償債務。
3、管理人因管理事務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例如,在救火過程中,經理的西裝被燒毀。
管理人請求支付必要的管理費用、賠償因無故管理行為造成的損失的訴訟時效,自無故管理行為結束且管理人認識或者應當認識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條管理人沒有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要求受益人償還管理該事務所發生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事務管理而遭受損失。是的,您可以要求受益人提供適當的賠償。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的,不在此限。
第九百八十條管理人管理的事項不屬于前條規定情形,但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應當在管理人管理范圍內向管理人承擔前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獲得的利益。
第九百八十一條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應當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式。管理中斷對受益人造成損害的,無正當理由不得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