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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交強險條例》相關規定,鑒定費不屬于交強險各項分賠的賠償范圍,因此不能由交強險承擔。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聯合金融保險北京分公司王某、施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中作出[(2015)中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費用不屬于商業第三者保險的責任限額,并按照當事人各自過失的比例進行分擔。
但如果訴訟當事人之一是保險公司,則鑒定費用應由保險公司分擔。不過,此時保險公司承擔的責任并不是交強險或商業第三者保險范圍內的責任,而是對方的責任。例如,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金某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日照市分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民事判決書中作出判決[(2021)魯民再143號】金某得知一審案件受理費為5290元。鑒定費、評估費元,分別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金、日照分公司承擔,各承擔575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5065元,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承擔。
實踐中,當事人之間的評估費用分配方式往往取決于具體情況,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當事人在訴訟前自行進行的鑒定。
當事人將鑒定費作為訴訟標的的一部分提起訴訟的,鑒定費應當作為財產損失之一,按照訴訟損失的比例由當事人分擔。
當事人未將鑒定費作為訴訟標的部分提起訴訟的,一審法院應當作出說明,當事人堅持不作為訴訟標的物提起訴訟的,申請費應當按照《訴訟費交納辦法》的規定由申請人承擔,并由判決當事人承擔。文件中注明了法律費用和訴訟費用。
二是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進行的鑒定。
當事人委托法院進行鑒定且鑒定費包含在訴訟標的的,鑒定費應當作為財產損失之一,按照訴訟損失的比例由當事人分擔。
如果當事人委托法院進行鑒定,但未將鑒定費用納入訴訟標的,此時法院無需作出解釋。在計算鑒定費用分擔時,根據具體情況,可以以敗訴比例為標準,也可以以訴訟的強度為標準。或以故障的大小為標準。
如果一方當事人對自行委托鑒定結果不滿意,請求法院重新鑒定的,鑒定費用將根據具體情況由當事人分攤。鑒定結果屬于復鑒定人責任或者與原鑒定結果一致的,應當自行承擔鑒定費用和復鑒定費用。重新鑒定結果與原鑒定結果不一致的,各方需要承擔的自鑒定和重新鑒定的鑒定費用,按照法院委托的鑒定結果進行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