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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英泰律師事務所
宋在家鄉有一套房子,他有宅基地的使用權。后來,宋某申請了新宅基地,就在原來的宅基地上植樹造林,把原來的宅基地變成了林地。但林改時,***將宋原宅基地的林地劃入了黃某的使用范圍。宋某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隨后,***收回了宋某的宅基地證。并辦理了注銷手續。隨后,黃某與姜某簽訂了合同,將林權轉讓給姜某,并辦理了變更登記。幾個月后,宋某向江某聲稱這片林地是他的,他也將其種植在江某的林地上。宋某的行為嚴重影響了江某的植樹活動,江某將宋某訴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權并拆除樹木。法院經審理,支持了江某的訴訟請求。
根據《民法典》第1167條規定:“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權、排除障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p>
本案中,宋某雖然享有該土地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權,但后來土地改革后,宋某的宅基地證被收回,宋某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隨后,江某通過合法程序取得了林地使用權。因此,原告姜某依法享有該林地的使用權。然而,宋某在江某林地植樹造林的行為侵犯了江某林的林地使用權。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如果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被侵權人有權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