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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勞動法中欺詐的定義是指一方故意向另一方告知虛假信息,使對方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這就是欺詐。發生勞動爭議時,雙方應當通過協商、申請仲裁等方式解決。
勞動法中欺詐的定義是指一方故意向另一方告知虛假信息,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導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可以認定為欺詐。
提醒您,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條件、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等情況。工人需要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合同詐騙的標準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將無效。
處理勞動爭議應當采用以下方式:
1、雙方可以協商并達成一致的爭議解決方案;
2、您可以向相關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但調解不是必要程序;
3、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符合條件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4、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勞動爭議中,如果要提起訴訟,必須先申請仲裁。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前提。未經仲裁的,法院不予受理。
勞動爭議仲裁結論一般需要45天。仲裁庭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裁決;情況復雜需要延期的,延期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仲裁庭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裁決。案件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期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先對該部分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