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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罪的范圍及立案標準
一、刑法規定
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違法所得二倍以下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沒收違法所得或者財產:
未經許可經營特許經營、專賣項目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限制項目的;
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營業執照或者批準文件;
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經營行為。
本罪中的“違法”是指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主要是指違反法律和***及其常委會作出的決定、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以及***下達的決定、命令的行為。
在判斷行為是否屬于第項規定時,應當嚴格把握。有關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當逐級請示公安機關。
實踐中,這主要表現在未取得相應許可而開展經營活動,如未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書。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開展煙草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向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備案進口藥品等而開展相應活動的。
二、非法經營罪的范圍
非法經營罪涉及面廣,主要包括鹽;(2)煙草;藥品;違法放貸的;非法出版物、音像制品;違法發行股票,違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或者違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非法外匯業務;非法電信業務;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包括:1.未經國家批準*發行、銷售**;2、生產、銷售**機器;生產、銷售國家禁止用于食品生產、銷售的非食品原料的;4、設立個體生豬屠宰廠;5、刪除信息或發布虛假信息等。
三、非法經營犯罪的起訴標準
本罪的追溯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第《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的通知》號確定。
但隨著司法解釋或新定性犯罪行為范圍的擴大,該罪的立案追訴標準根據不同領域有所不同。例如,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發布的《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號文,規定了非法借貸活動立案追訴標準,具體如下:
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業務范圍,以營利為目的,定期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依照第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定期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兩年內以貸款或者其他名義向不特定多人發放資金10次以上。
貸款到期后延長還款期限的,貸款發放次數按1次計算。
非法借貸活動立案標準
事實上,2012年借貸行為并沒有被定為犯罪。******《關于被告人何偉光、張勇泉等非法經營案的批復》答復:我院經研究認為,被告人何衛光、張永泉等人發放高利貸該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該行為是否屬于刑法第225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相關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尚未明確界定,故何衛光、張永泉等人的行為不應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4.經營技巧
非法經營罪的范圍十分廣泛。雖然我們對是否構成犯罪持嚴格態度,必要時會向最高法院舉報,但企業家應在其經營范圍內經營,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和行政許可要求辦理相應手續。以免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