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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簡介
原告盧某與被告陶某經介紹相識,于2003年12月26日按習俗舉行婚禮后同居。2005年1月19日,在邱縣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兒子陶毅出生于2011年5月14日,女兒陶乙出生于2014年3月16日,兒子陶丁出生于2016年3月22日。兒子陶丁、陶乙、女兒陶冰分別是:與被告陶A同住。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
離婚的判斷應當根據夫妻雙方婚姻關系是否破裂而定。原告盧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經法院調解,原告堅持離婚,被告同意了原告的請求。鑒于被告陶某同意離婚、原告盧某確定離婚的事實,可以認定,雙方關系已完全破裂,不存在和解的可能,符合法定條件。法律規定的離婚。關于子女撫養問題,從照顧婦女和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來看,盡量不改變孩子的生活環境是合適的。法院判決,大兒子陶丁由原告盧某某撫養,子女撫養費由其本人支付;女兒陶冰、二兒子陶某丁由被告人陶某甲撫養,自己支付子女撫養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權探視子女,另一方應當提供協助。
邱縣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冀0430民初36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書為:1、準許原告盧某某與被告陶某某離婚;2、準予離婚。2、兒子陶某某與原告盧某某離婚。被告人陶丁及其女兒陶冰由被告人陶某某撫養,子女撫養費由其本人支付。宣判后,原告、被告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含義
本案中,原告首次提出離婚,兩人分居還不到兩年。經法院查明,原、被告均不具備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條規定的法定離婚資格。但由于被告同意離婚,原、被告雙方均認為雙方關系已徹底破裂。經本院調解,雙方已無和解可能。可以認定,原告與被告關系已完全破裂,應準予離婚。離婚后,關于孩子撫養問題,以照顧孩子和女方的權益為宜,不改變孩子的生活環境,采納孩子的意見。大兒子陶某義已年滿十歲,愿意與母親生活,故決定由原告撫養。兒子陶某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