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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同志:
你好。我是一名酒店大堂經理。前段時間酒店的生意不太好,老板決定解雇員工,關閉酒店。員工們對公司的決定表示理解。
然而,在處理員工經濟補償時,公司與員工之間發生了糾紛。企業方認為,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應根據職工實際收到的工資確定,而職工則認為,聽說經濟補償金是根據職工應支付的工資確定的,即數量。公司應支付的工資。雙方的爭論一直沒有結束。請問,經濟補償金是按實際工資計算還是按應付工資計算?
六六
六六:
你好。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我們認為,第一步是確定計算標準。根據相關規定,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一個月工資。超過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足六個月的,按一年計算。給工人發半個月的工資。這里的工資是指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內職工的平均工資。既然計算標準已經有了,那么“平均工資”的計算基數如何確定呢?
一般來說,勞動法律法規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小時工資、計件工資等。工資、獎金等。津貼補貼、加班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都是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工資,也就是所謂的到期工資,但在實際操作中,工資勞動者實際收到的工資,會或多或少的多于或少于應支付的工資,例如代扣代繳的社會保險費、所得稅等,甚至是伙食費、房租、水電費等,因此,經濟補償基數的正確計算方法應以應得職工工資為準。
當然,沒有什么是絕對的。由于該酒店位于上海,在計算經濟補償基數時,員工因延長工作時間而獲得的報酬需要排除在外,因為它是非經常性“特殊”工資,不能納入經濟補償計算。補償基礎。
趙專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