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為了您的愛車盡快安頓下來
小吳向南寧市車輛管理所提交申請
戶口本、身份證、機動車完稅證明等材料
小型車登記
然而,經過審查后,DMV得出結論:
小吳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
地方
如果車主持有的身份證與居住地不符,必須到現居住地派出所辦理身份證。
居民戶口簿:
地址欄為南寧市青秀區一路**號
居民身份證:
地址欄為廣西河池市金城江區一路**號
那么,問題來了
問題
小吳的地址是根據身份證地址還是戶籍地址?
沒有任何選擇
小吳向DMV報告了此事。
廣西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法院
要求車輛管理所依法履行車輛登記職責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本案的關鍵問題是:
當當事人《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記載的地址不一致時,《居民戶口簿》能否證明機動車登記申請人的住所?
回答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號文件第三條第一項關于“公民住所,是指公民戶籍所在地”的規定,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號文件第五條第一項“申請首次領取機動車號牌或者駕駛證,應當向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中所稱“住所”“居住地”就是“戶口登記地”。
因此,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機動車登記。根據原告《居民戶口簿》的記錄,其戶籍已由河池市金城江區某路**號遷至南寧市青秀區某路**號。根據相關規定,原告在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向本案被告提出申請。
原告向被告提交的《居民身份證》是公安機關核發的合法身份證件。雖然《居民身份證》地址欄所寫的地址并非其戶籍地址,但原告提交了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具的:010。-3萬,證明其居住地為南寧市。
原告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的組合可以充分證明其身份和居住地,并且符合相關規定。原告向被告提交符合第《居民戶口簿》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各種機動車登記申請材料后,被告以原告身份證不符為由拒絕申請。居住地。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未履行法定義務。
法院依據第《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號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作出判決:
被告應當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受理原告的小型汽車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