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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即使損害是由于其無過錯的行為造成的,也不承擔侵權責任。——從《今日說法》“無法站立的童年”
我國侵權責任的基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即行為人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行為人沒有過錯,即使造成損害,也不承擔侵權責任。當然,除非法律另有規定。這一原則適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當然也應適用于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然而,這種情況并非如此。民法一般理論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精神狀態有缺陷,其過錯無法認定。其行為客觀上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即監護人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見魏振英主編:《民法學(第7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17年8月第7版,第738頁)。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基本都是這樣的。多數人還認為,從《民法典》第1188條的規定來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其履行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認為,法律規定,只要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監護人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沒有強調或提及過錯問題,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過錯也難以認定。筆者始終認為,這種觀點是極其錯誤的,會導致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不具備過錯要素而造成損害而不承擔侵權責任,而無行為能力人造成損害的情況。對于民事行為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會做同樣的事情而承擔侵權責任是極不合理的。例如,成年人與未成年人因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前者不承擔侵權責任,而后者則承擔侵權責任。2022年3月22日央視《今日說法》節目《站不起來的童年》一案的終審判決,顛覆了以往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損害不追究過錯的做法。認定未成年人造成損害但無過錯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案件基本情況如下:2018年12月18日,張靜照例將未滿6歲的女兒叮當送到江蘇省泰州市某舞蹈中心學習舞蹈。叮當舞蹈班有19個孩子。這一天,他們在舞蹈老師的帶領下練習下腰動作(頭朝下、身體像拱橋一樣抬起的靈活練習)。當老師讓她低下身子站起來時,叮當沒能及時站起來。一旁已經站起來的小杰(5歲)上前想把叮當拉起來,但沒能把叮當拉起來。叮當掉在了地上。叮當當時并沒有感到任何不適,在老師的指導下繼續練習。下午6點,張靜帶叮當回家時,叮當感覺下肢疼痛。張靜帶著女兒叮當到南京兒童醫院診治。醫院診斷為胸腰段脊髓損傷,治療費用超過50萬元。其被鑒定為一級殘疾。2020年3月,叮當向興化市人民法院起訴某舞蹈中心及小杰,要求被告小杰及其監護人賠償各項損失214萬余元。被告某舞蹈中心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舞蹈中心承擔90%的賠償責任,賠償190萬余元;小杰及其父母應承擔10%的賠償責任,賠償金額在20萬元以上。小杰和某舞蹈中心上訴后,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小杰拉順口溜的行為是善意的,主觀無過錯,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撤銷一審法院的判決,判令某舞蹈中心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本案二審判決的值得注意之處在于,對小杰的行為進行了認真的分析和衡量,認為小杰的行為是善意的。雖然其行為與損害的發生有一定關系,但其行為不存在過錯,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與其他判決不同,它不詢問未成年人的行為是否有過錯。只要其行為與損害結果有一定關系,監護人就會被判定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筆者認為,這一判決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精神。
我國侵權責任采用過錯責任原則,不僅適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也適用于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當然,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過錯認定必然與成年人的過錯認定不同,不能也不應同等對待。這是一個需要認真研究和解決的重要問題。筆者的知識和能力無法解決這個問題。但以下問題仍需澄清:
首先,對于成年人來說,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的行為,以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相同行為,也應當視為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
二、因自愿緊急救助而造成受助人傷害的,實施救助的未成年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民法典》第184條)。
第三。對于成年人來說,在一定情況下實施某種行為造成損害并沒有過錯,對未成年人實施同樣的行為也一定沒有過錯。
第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的過錯認定應當與其年齡、智力相一致。因為我國《民法典》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實施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第145條)。因此,根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的年齡、智力來認定其過錯是合理的,也是有法律依據的。例如,對于一個10歲的未成年人來說,他可以意識到從10樓的屋頂往下面的路上扔石頭會傷害行人。如果他還扔石頭傷人,那就是他的錯。當他看到一只寵物狗“汪汪”地叫著,沖向一個搖搖欲墜的嬰兒時,他撿起一塊石頭打傷了寵物狗,他并沒有過錯。
第五,無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的過錯認定是一個較為復雜的問題。但對于5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特別是6歲就讀小學一年級的未成年人,7歲特別是接近8歲的未成年人,他們已經知道,有些事情應該做,有些事情不應該做。社會和家長對他們也有要求。這時要判斷他們的行為是否有過錯,就要根據他們的年齡和智力進行具體分析。不應認為只要其行為造成損害,其監護人就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當然,這個問題非常復雜,需要司法部門和相關部門認真研究。明確這一問題,不僅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也有利于侵權責任的科學認定。希望能夠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