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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合并的流程是怎樣的?1、被合并企業應當清算資產、資金,清理債權、債務,明確產權;涉及合并的事項,應當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征求雙方公司職工的意見;合并雙方應當就合并形式、資產和債權進行協商。協商債務擔保處置方式、職工安置方案等合并基本內容,達成合并意向協議。2、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并,合并各方應當簽訂合并協議,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并時,合并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繼承。2、企業并購與企業并購的區別企業并購與企業并購的區別是:收購是并購的表現形式之一;收購是并購的表現形式之一。收購雙方在收購前后均為兩個法人,并購前法人的法律地位消失。并購是指涉及目標公司控制權轉移的各種形式的財產交易的總稱,收購是其表現形式之一。收購是指企業通過收購、證券交換等方式取得被購買方凈資產的控制權和經營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公司不向股東分配五股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公司連續五年盈利,符合本法規定的利潤分配條件;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轉讓主要資產;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股東會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使公司得以存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