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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秀姑,女,1950年9月2日出生,2017年10月1日加入永嘉公司。
2018年1月29日,陳秀姑的丈夫在駕駛兩輪電動車載陳秀姑上班時發生交通事故。交警認定,她的丈夫對這起事故負有主要責任,陳秀姑對這起事故沒有責任。
2018年5月14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陳秀姑為工傷,評定為八級傷殘。
陳秀谷因工傷福利問題與公司發生勞動糾紛。該案歷經仲裁、一審、二審、再審。
本案核心爭議有三個:1、陳秀姑與公司是否成立勞動關系;2、公司是否承擔工傷待遇;3、企業如需要承擔工傷待遇,是否需要繳納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費。
一審判決:雙方已建立勞動關系,公司需要支付工傷待遇,包括一次性傷殘就業補貼。
一審法院認為,第一,關于陳秀谷與公司是否成立勞動關系。盡管陳秀姑于2017年10月加入公司時已年滿67歲,但尚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養老金,因此陳秀姑與公司之間的關系應認定為勞動合同關系。陳秀姑以公司未依法為她繳納社會保險為由,主張解除勞動合同。該主張合法、有理有據,將予以支持。
二、陳秀姑被認定為工傷,其主張公司承擔工傷保險待遇的主張合法、有理有據,予以采納。該公司提出的無需向陳秀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不予駁回。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該公司支付停工期間工資250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費36564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費5540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費10000元。次傷殘就業補貼55400元,醫療費159682.9元,護理費。住院費2803.91元,住院伙食補貼3036元,交通費1518元。
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據信,陳秀姑加入該公司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符合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條件。公司與陳秀姑不存在勞動關系,但存在勞動關系,不應支付工傷待遇。
二審判決:雙方應當認定為勞務關系。超過退休年齡的人員也可以享受工傷待遇,但不再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貼。
二審法院認為,爭議焦點為公司與陳秀谷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雖然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養老金的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處理根據勞動關系。上述規定并不能得出“勞動者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為用人單位工作,雙方構成勞動關系的結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項規定,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勞動合同應當終止?!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作為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該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勞動合同終止”,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項授權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不沖突。根據國務院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號文件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終止,且不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為前提。
對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明確勞動合同終止,法律不以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作為構成勞動關系的前提條件。
2017年10月公司聘用陳秀谷時,陳秀谷已經67歲,超過了法定退休年齡。公司與陳秀姑之間應認定為勞務關系。陳秀姑聲稱自己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缺乏法律依據,不能依法成立,理由是她雖然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沒有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也沒有領取養老金。
關于公司是否應當向陳秀姑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雇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在工作時間內因工受傷、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陳秀姑在上班途中遭遇非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受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認定為工傷。陳秀姑受傷時雖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但其所受傷害屬于工傷,應依法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號文件第四十一條規定:“職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公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依法向陳秀姑繳納工傷保險費。保險福利。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終止,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工傷保險基金應當支付1-工傷醫療補助。雇主支付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根據該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貼,是對工傷勞動者在就業年齡范圍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影響就業的一種補償。因此,即使職工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被視為工傷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職工也不應再領取一次性傷殘就業補貼。
本案中,陳秀姑2017年10月被公司錄用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再符合法定再就業及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條件。因此,她不應再享受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一審判決公司向陳秀姑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貼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陳秀姑不服,向高等法院申請再審。
高院裁定:達到退休年齡,不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能認定構成勞動關系。達到退休年齡的,不再享受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
高院經審查認為,公司與陳秀谷之間的關系是否屬于勞動關系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終止的幾種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進一步明確規定“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勞動合同終止”,即對于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明確了終止勞動的法定情形合同。該法并未以“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養老金的狀況”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條件。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雖然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養老金的職工發生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到勞動關系。但從該規定并不能得出“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不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領取養老金的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的結論。
陳秀姑入職時已年過67歲,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她不再符合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根據法律規定,公司與陳秀姑之間應認定為勞務關系。二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
關于陳秀姑要求支付一次性殘疾人就業補貼的問題。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終止,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工傷保險基金應當支付1-工傷醫療補助。雇主支付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根據該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貼,是對工傷勞動者在勞動年齡范圍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影響就業的一種補償。但陳秀姑受聘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再符合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不應再領取一次性傷殘就業補貼。
綜上,高院裁定:駁回陳秀谷的再審申請。
案號:(2021)閩民963號(當事人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