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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原告當事人會說,我只想離婚,不想調解。這就是為什么人們對法庭調解存在一些誤解。法院調解并不一定意味著和解,還可以調解離婚。實踐中,調解在離婚中更為常見。
因此,作為原告,李律師建議大家好好利用法院調解的機會,在調解階段嘗試離婚,這樣會節省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在法院調解離婚過程中,您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1.首先,考慮您是否同意調解離婚。
起訴離婚時,法院首先會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法院受理案件后,會電話聯系被告,告知配偶配偶已提出離婚,并詢問被告是否同意離婚。當您接到法院的調解電話時,您必須首先考慮是否同意調解離婚。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或者調解不成,案件將進入審理階段,由主管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但在法庭審理期間和判決前,雙方仍可以調解離婚。
2.一旦接受離婚調解并簽署調解協議,就不能反悔。因此,如果您想放棄撫養權、贍養費、財產分割等,建議您慎重考慮。
3、有人說,我可以先調查一下對方的財產情況,然后再決定調解方案嗎?
調解階段一般不進行調查取證。如果對方財產比較大,在不知道對方財產有多少或者對方是否可能轉移隱性財產的情況下,你可能不會同意調解離婚。調解筆錄或調解信中通常有安全條款。離婚調解后,調查和分割對方名下的財產會更加困難。
4、如果對方當事人存在違反調解協議或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可能性,可以在調解協議中設定違約條款,以確保對方順利履行調解協議項下的義務。
如果案件復雜、涉及較大利益,建議委托專業律師參與整個調解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