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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如果貸款不歸還,保證人可以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抵押擔保的期限由擔保人與債權人協商一致。保證人不需要承擔保證責任的,不需要承擔保證責任。
貸款未償還的,保證人負責向債權人提供擔保,不得隨意否認擔保。如果您不愿繼續承擔保證責任,可以與債權人協商解除保證協議;保證人實際承擔了保證責任并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的,可以對債務人和借款人行使追索權,要求保證人償還已償還的金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抵押擔保期限需由擔保人與債權人協商一致,無期限限制。需要提醒的是,保證人與債權人在保證合同中未約定保證人責任期限的,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自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承擔保證責任。時期。債權人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1.保證。擔保是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方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向債權人提供的擔保。這是典型的人保財險,也是典型的合同擔保。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
2.抵押貸款。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以一定的財產作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的擔保的法律行為。
3.承諾。質押是擔保的一種形式,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或者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協商并簽訂書面合同,轉讓債務人或者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動產或者權利的占有。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財產價款優先受償。亦稱“誓”。
4.保留。留置權是指合同一方因對方不履行合同義務而占有對方財產的一種擔保方式。
5.存款。保證金是一種擔保形式,在合同簽訂或履行之前支付一定金額。支付保證金的一方稱為保證金支付方,收到保證金的一方稱為保證金接收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