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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試用期的規定1、試用期的長短:試用期的長短根據勞動合同的有效期確定。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超過三個月的兼職為限。約定試用期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不得超過一個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不得超過兩個月。固定期限和不固定期限超過三年的,不得超過六個月。2、試用期數:同一用人單位同一員工只能簽訂一次協議。三、延長試用期是否可以延長試用期:我國相關法律并沒有直接規定用人單位不能與勞動者延長試用期。實踐中,不同法院對于延長緩刑期限有不同的判決。部分地區法院傾向于認為緩刑延長協議違反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無效。部分地區法院則持相反觀點,認為延長緩刑期限不違反強制性規定,可以有效。b.無效原因:法律規定試用期只能約定一次。延長試用期相當于二次協議,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當無效。C。有效理由:雙方同意在原試用期屆滿前達成且延長期限不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應當有效。作者更傾向于無效的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的意見,不應被視為正式的法律意見或建議。4、試用期內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且不得低于所在單位最低工資標準雇主。5、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因過失被辭退的勞動者患病不能從事原工作的醫療期滿后不能繼續工作,也不得從事其他安排的工作。(3)勞動者無能力,經轉崗、培訓后仍不能勝任的,參照法律第《勞動合同法》條。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以上。勞動合同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和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合同僅限于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試用期內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在雇主所在地。《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勞動者試用期內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內,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