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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企業搬遷而搬遷的員工可以獲得補償。企業搬遷時,應當對職工給予合理補償。被公司拆遷的員工愿意隨公司搬遷的,公司應當向員工提供搬遷安置費;被公司拆遷的員工不愿意隨公司搬遷,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企業因搬遷、經營范圍變更等原因需要裁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經工會或者職工依法協商,達成協議后,依法辦理解除。或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不予經濟補償應支付;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違反勞動合同規定辭退職工的,不予支付經濟補償;職工因工傷、職業病被依法辭退的,不適用本條規定,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